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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交通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交通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20年01月20日 23:57 新浪网 作者 轨道世界

  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交通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交通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文杰、曾要争、王维、梁汝军、章义、陈小伟、叶佳、张爱平、杨利强、徐树亮、宗清泉、王俊伟、王佳祥、张伟、刘良杰、韦苏来、周巧莲、侯文军、钮海彦、肖守纳、刘东辉、刘玉文、金碧筠、王仁庆、刘雄。

  城市轨道交通 永磁直驱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交通车辆的分类、一般要求、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制动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电传动系统、辅助供电系统、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设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质量保证期限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永磁直驱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 5914.2 机车司机室前窗、侧窗和其他窗的配置

  GB 1804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GB/T 1402 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系统电压

  GB/T 10411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音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489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 17948 旋转电机绝缘结构功能性评定

  GB/T 21413.1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使用条件和通用规则

  GB/T 21413.2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2部分:电工器件通用规则

  GB/T 21561.1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受电弓特性试验第1部分:干线机车车辆受电弓

  GB/T 21561.2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受电弓特性试验第2部分:地铁与轻轨车辆受电弓

  GB/T 21563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 22715 旋转交流电机定子成型线圈耐冲击电压水平

  GB/T 24338.3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1部分机车车辆列车和整车

  GB/T 24338.4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2部分机车车辆电气设备

  GB/T 25119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T 25120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牵引变压器和电抗器

  GB/T 25122.1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第1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

  GB/T 25123.4 电气牵引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第4部分:与电子变流器相连的永磁同步电机

  GB/T 28029 牵引电气设备列车总线

  GB/T 30489 城市轨道车辆客室侧门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CJ/T 35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贯通道技术条件

  HG/T 5058-2016 轨道交通用水性阻尼涂料

  TB/T 1451-2017 机车、动车组前窗玻璃

  TB/T 1804 铁道客车空调机组

  TB/T 3139 机车车辆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IEC 60099-4 避雷器第4部分:交流系统用无间隙金属氧化避雷器(Surge arresters - Part 4: Metal-oxide surge arresters without gaps for a.c. systems)

  IEC 61375 铁路电气设备-列车总线(Electronic railway equipment - Train communication network)

  ISO 3095 声学铁路设施有轨车辆发出的噪声测量(Acoustics -- Railway applications -- Measurement of noise emitted by railbound vehicles)

  ISO 3381 铁路应用声学轨道车辆内部噪声测量(Railway applications --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noise inside railbound vehicles)

  EN 12663-2010铁路应用机车车辆车身的结构要求(Railway applications-Structural requirements of railway vehicle bodies)

  EN 45545-2013 铁路应用-铁道车辆防火(Railway applications - Fire protection of railway vehicles)

  UIC 651 机车、动车、动车组和驾驶拖车的司机室设计(layout of driver’s cabs in locomotives,  railcars, multiple unit trains and driving trailers )

  UIC 565-3 适用于运行坐轮椅的残疾旅客的客车布置说明(Indications for the layout of coaches suitable for conveying disabled passengers in their chairs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永磁直驱电机 permanent magnetic direct drive motor

  无需齿轮传动装置,直接安装在转向架车轴上的永磁同步牵引电机。

  3.2 

  永磁直驱转向架 permanent magnetic direct drive bogie

  采用永磁直驱装置的动力转向架。

  3.3 

  永磁直驱车辆 permanent magnetic direct drive train vehicles

  由永磁直驱电机驱动的、安装永磁直驱转向架的轨道交通单节车,无齿轮箱和联轴节。

  3.4 

  永磁直驱列车 permanent magnetic direct drive train

  编组成列的若干永磁直驱车辆及拖车的组合。

  3.5 

  定员载荷(AW2)rating carrying amount

  坐席人数与站立人数时的车辆质量。(有效空余面积,指客室地板总面积减去座椅垂向投影面积和投影面积前100mm内高度不低于1800mm的面积。)

  注:AW2的站立人数按照每平方米有效空余面积乘以6人/m²计算。

  3.6 

  超员载荷(AW3) over load

  坐席人数与站立人数时的车辆质量。

  注:AW3的站立人数按照每平方米有效空余面积乘以9人/m²计算。

  3.7 

  最高运行速度 maximum operating speed

  车辆所允许的能够实际载客安全运行的最高速度。

  3.8 

  正线 main line

  列车载客运营的线路。

  3.9 

  配线 sidings

  除正线外,在运行过程中为列车提供收发车、折返、联络、安全保障、临时停车等功能服务,通过道岔与正线或相互联络的轨道线路。包括折返线、渡线、联络线、临时停车线、出入线、安全线等。

  4 分类

  4.1 车辆类型

  车辆采用以下两种主要类型,其对应的技术规格见表1。

  表1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

  •   序号

      名称

      永磁直驱A型车

      永磁直驱B型车

  • 1

      车体长度/mm

      无司机室车辆

      21880

      19000

  •   单司机室车辆

      21880+△a

      19000+△a

  • 2

      车体宽度/mm

      车辆基本宽度

      3000

      2800

  • 3

      车辆最大高度/mm

      受流器车

      3800

  •   受电弓车(落弓高度)

      3810~3850

  •   受电弓工作高度

      3980~5750

  •   空调机组高度(含废排)

      ≤3840

  • 4

      车内净高/mm

      ≥2100

  • 5

      地板面高/mm

      1080b、1130

      1050b、1100

  • 6

      轴重/t

      ≤16

      ≤14

  • 7

      车辆定距/mm

      15700

      12600

  • 8

      固定轴距/mm

      1900~2500

      1900~2300

  • 9

      每侧车门数/对

      4~5

      3~4

  • 10

      车门宽度/mm

      1400

      1300~1400

  • 11

      最高运行速度/(km/h)

      80~120

  •   a “△”表示司机室的加长量。

      b 当采用740mm轮径的新轮时,对应的地板面高度。

  4.2 车辆型式

  永磁直驱交通车辆型式宜分为下列两种:

  a) 动车:带司机室的动车(Mc)、无司机室的动车(M)、带受电弓的动车(Mp);

  b) 拖车:带司机室的拖车 (Tc)、无司机室的拖车(T)、带受电弓的拖车(Tp)。

  4.3 列车编组

  4.3.1 永磁直驱列车编组可分为动车与拖车混合编组或全动车编组。

  4.3.2 列车编组形式(动、拖车比例及配置)应主要考虑线路条件和运行要求。

  5 一般要求

  5.1 使用条件

  5.1.1 环境条件

  5.1.1.1 正常工作的海拔不应超过1400m。

  5.1.1.2 环境温度应为-25℃至45℃之间。

  5.1.1.3 最湿月月平均最大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5.1.1.4 车辆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及车辆清洗时中性清洗剂的作用。

  5.1.1.5 因各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气候条件的差异,用户与制造商可另外规定使用环境条件。

  5.1.2 线路条件

  5.1.2.1 线路轨距为1435mm。

  5.1.2.2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应符合GB 50157的规定,当轴距小于2300mm时,可选用的平面曲线半径为:正线不小于150m,配线不小于100m。

  5.1.2.3 最小竖曲线半径宜为:2000m。

  5.1.2.4 最大坡度:若无特殊规定,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困难地段可采用35‰,联络线、出入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0‰。

  5.1.2.5 站台高度见表2。

  表2 站台面高度

  •   序号

      名称

      永磁直驱A型车

      永磁直驱B型车

  • 1

      站台高度/mm

      1030、1080

      1000、1050

  5.1.3 供电条件

  5.1.3.1 受电方式应为:

  a) 接触网-受电弓受电;

  b) 接触轨-受流器受电。

  5.1.3.2 列车的供电电压应符合GB/T 1402的规定,其中:

  a) DC1500V(正常电压波动范围DC1000V~DC1800V);

  c) DC750V (正常电压波动范围DC500V~DC900V)。

  5.1.3.3 供电系统中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及供电保护装置应符合GB/T 10411的规定。

  5.2 基本要求与一般规定

  5.2.1 车辆的主体结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30年。

  5.2.2 车辆应符合相关车辆限界的规定。

  5.2.3 车辆设备应按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5.2.4 当列车最大运行速度为100km/h~120km/h时,车轮直径应为840mm;当列车最大运行速度为80km/h时,车轮直径宜为740mm或840mm。新造车同一轮对两车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0.5 mm,同一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超过1 mm。

  5.2.5 轮对内侧距应为1353mm±2mm。

  5.2.6 车辆在整备状态下的实际重量与设计重量之差不应超过设计重量值的3%。

  5.2.7 同一车辆的每根动轴实际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平均轴重之差,不宜超过平均轴重的2%。

  5.2.8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5.2.9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地板面高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

  5.2.10 列车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半径曲线上进行正常摘挂作业。

  5.2.11 列车的牵引特性和制动特性应符合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同意的设计文件的规定。

  5.2.12 在定员载荷(AW2)情况下,在平直线路干燥轨道上,车轮为半磨耗状态,额定供电电压时,平均加速度为:

  a)列车从0加速到40 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0.83 m/s2 ;

  b)列车从0加速到最高运行速度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0.45 m/s2。

  5.2.13 从空车至超员载荷(AW3)情况下,在平直线路干燥轨道上,车轮从新轮到全磨耗状态,列车从最高运行速度到停车,平均减速度:

  a)列车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1.0 m/s2;

  b)列车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1.2 m/s2 。

  5.2.14 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 m/s³,紧急制动时不受冲击限制。

  5.2.15 车辆设备的冲击振动试验应符合GB/T 21563的规定。在GB 50157-2013标准规定的线路、轨道、路基等状态下,从零速到最高运行速度范围内,车辆的各种设备及车体不应产生共振。

  5.2.16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应符合GB 5599的规定,新车状态下列车运行的平稳性指标不应超过2.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5.2.17 司机室、客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GB 14892的规定。

  5.2.18 在车辆静态时,包括空调机组在内的所有辅助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按ISO 3381的规定进行测试,在客室纵向中心线距地板1.5 m高处,测得的连续噪声值应为:客室≤69 dB(A),司机室≤68 dB(A)。

  5.2.19 列车的车外噪声测试应按照ISO 3095的规定进行,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m、距轨面高度1.5m和3.5m处,测得的连续噪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列车在露天地面区段,碎石道床,水平直线轨道自由声场内停放,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测得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不应大于69dB(A);

  b) 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场内,碎石道床无缝长钢轨轨道上,以60km/h速度运行时,测得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不应大于80dB(A);以90km/h速度运行时,测得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不应大于85dB(A)。

  5.2.20 列车在超员载荷(AW3)工况下,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在丧失1/2动力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载荷(AW3)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站的能力。

  5.2.21 车辆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布置合理,安装牢固可靠,便于检查、维修。

  5.2.22 同一型号的零部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5.2.23 车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EN 45545-2013标准规定。车辆上电缆的实际使用寿命宜满足30年。

  5.2.24 车辆上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或本体型涂料、胶黏剂。车辆上使用的水性阻尼涂料应满足HG/T 5058-2016《轨道交通用水性阻尼涂料》标准要求。

  5.2.25 车辆内装材料及车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宜满足TB/T 3139标准规定或更高要求。

  5.2.26 车辆需经铁路运送时,应能满足100km/h无动力回送的要求。

  5.2.27 置于车下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 4208中规定的IP55等级的防护性能。

  5.2.28 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

  5.2.29 车钩的形式按照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车钩水平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可采用720mm或660mm。同一城市的车辆宜采取统一尺寸。

  6 车体及内装设备

  6.1 车体

  6.1.1 车体结构应采用整体承载结构,同型号车辆应具有统一的基本结构型式。

  6.1.2 车体强度在其使用期限内应能承受各种载荷的作用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并有足够的刚度,能满足修理和复轨的要求。在最大垂直载荷作用下车体静挠度应不超过两转向架支承点之间距离的1‰,并能确保在各种载荷下车门运动不受阻。

  6.1.3 车体的试验用纵向静载荷如用户和制造商在合同中没有特殊规定,可采用:

  a) 永磁直驱A型车:不低于1200kN;

  b) 永磁直驱B型车:不低于800kN。

  6.1.4 车体的试验用垂直载荷应为:

  a) 1.3×(运转整备状态时的上体重量+最大载客重量)。

  b) 其中,最大载客重量包括司机及超员的重量。

  6.1.5 车体结构设计应符合EN12663:2010标准的规定。

  6.1.6 车辆密封性能应符合GB/T 14894的要求。车体以及安装在车体外部的各种设备的外壳和所有的开孔、门窗、孔盖应能防止雨雪侵人。封闭式的箱、柜应密闭良好,在机械清洗时不应渗水、漏水。

  6.1.7 车体结构的内外墙板之间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隔音或/和吸音材料。

  6.1.8 车体上应有架车支座、车体吊装座、车体复轨座,并标注允许架车、起吊和复轨的位置,以便于拆装起吊、维修和救援。

  6.1.9 在列车两端宜设排障器,排障器离钢轨顶面的间隔应尽可能小,其形状应有利于排除轨道障碍物。

  6.1.10 列车两端的车辆前端应设置防爬装置和撞击能量吸收区或装置。撞击能量吸收区或装置在空载及1/2坐席乘客质量列车以25km/h的速度与另一列静止的空载列车相互撞击时吸收撞击能量而客室无损坏。

  6.1.11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车体的设计寿命应不低于30年,30年内对车体结构件无需重修或加固。

  6.2 联结装置

  6.2.1 车钩型式:列车中固定编组的各车辆间应设半永久性牵引杆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司机室前端应设密接式自动车钩或密接式半自动车钩。

  6.2.2 车钩在最小曲线半径区段上应能满足车辆的摘挂作业。

  6.2.3 联结装置中应有缓冲装置,其特性应能有效地吸收撞击能量,缓和冲击,在撞击的情况下,可恢复式能量吸收单元、不可恢复式能量吸收单元以及过载保护装置应依次起作用。该装置承受能完全复原的最大冲击速度应为7km/h。

  6.2.4 使用自动车钩时,司机室应能显示车钩的联结和锁紧状态,便于识别。

  6.3 司机室

  6.3.1 司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

  6.3.2 司机室视野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能使司机在车辆运行时清楚方便地瞭望到前方信号、轨道及轨旁设备、线路接触网(接触轨)、站台。

  6.3.3 司机室前窗的设计应满足GB5914.2的规定,司机室的前窗玻璃应采用在任何部位受到敲击或击穿时不会崩散的安全玻璃,前窗应设雨刮器与遮阳装置,寒冷地区应采用符合TB/T 1451-2017条件的电加热玻璃。前窗玻璃的力学性能应符合TB/T 1451-2017的有关规定。

  6.3.4 车辆的司机室两侧应设司机室侧门,其净开宽度应不小于560 mm,高度应不低于1800 mm;在未设安全通道(疏散平台)的线路上运行的列车两端应设紧急疏散门;司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连通门,其净开宽度应不小于650mm,高度应不低于1850mm。

  6.3.5 司机室操纵台的外形、结构、各种操纵装置、按钮与座位的布置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

  6.3.6 司机室座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其高度、前后位置应可以调节。

  6.3.7 司机室灯光照明在地板中央的照度宜为3lx~5lx,操纵台宜为5lx~10lx,并能单独开关控制,指示灯、车载信号灯和人工照明均不应引起司机瞭望行车信号时产生错觉,并应设置照度较强的照明装置,以适应室内设备检查维修时的需要。

  6.3.8 操纵台的仪表和指示灯在隧道内或晚上关闭照明时以及地面阳光下,应能在500mm处清楚地看见其显示值。所有指示灯的设计应使工作人员在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下正确地识别。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指示灯不应在司机室车窗中引起不良反射。

  6.4 客室

  6.4.1 客室两侧应设置适量车窗,车窗应为固定式,可在部分车窗上部设置活动窗。车窗应采用符合GB/T 11944和GB 18045的钢化安全玻璃。所使用的安全玻璃上应印有安全合格标记,并能从车内看到标记内容。

  6.4.2 客室内应布置适当的座椅,座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宜设置部分爱心座椅,并通过座椅颜色或单独的标识进行区别。

  6.4.3 内墙板、内顶板应采用易清洗、装饰性好的阻燃材料制造,地板布应具有耐磨、防滑、防水、防静电、耐污、易清洁及阻燃的性能。

  6.4.4 客室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结构牢固、造型美观的立柱、扶手杆,并可根据需要加装适量的吊环。

  6.4.5 客室内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在距地板布面高800mm处照度的平均值不低于200 lx,最低值不低于150 lx(在车外无任何光照射)。车内应设有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中断时,启用应急照明,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布面1m处不低于30 l x的要求。

  6.4.6 列车至少应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其布置应符合UIC 565-3的规定,并应设扶手和轮椅固定装置。

  6.5 车门

  6.5.1 客室两侧应合理布置数量充足的车门,每个门的净开度不小于1300mm,高度不低于1800mm。

  6.5.2 客室车门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其控制方式可采用电气或压缩空气为动力的电控方式。车门的开启有司机统一控制,也可由ATC控制。

  6.5.3 客室车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a)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

  b)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c)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d)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e) 在紧急情况下,能手动解锁开门。

  6.5.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非零速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6.5.5 当客室车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但可通过隔离功能使车辆可以在规定的限速模式下运行。

  6.5.6 客室车门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30489的规定。

  6.5.7 司机室后端门一般采用折页门型式。

  6.6 贯通道

  6.6.1 列车内相邻两车辆间应设贯通通道,满足乘客可以自由地在列车的各客室之间的穿行和在贯通道处站立,最大承载能力应为AW3,且没有任何潜在的危险。

  6.6.2 当车辆联挂在一起时,应能在任何运行条件下保持整列车的连接。贯通道应能顺利通过最不利条件的组合(竖曲线、水平曲线及车速)且不得有零件损坏或运动受到限制。

  6.6.3 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和隔音性能,通道须进行水密性试验,确保无水侵入。水密性试验应符合GB/T 14894的规定。

  6.6.4 贯通道的通过高度不应小于1900mm,通过宽度不应小于1300mm。

  6.6.5 贯通道其他要求应符合CJ/T 353的规定。

  7 转向架

  7.1 转向架性能、主要尺寸应与车体、线路相互匹配,并保证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耗限度内,仍能确保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即使在悬挂或减振系统故障时,也应确保车辆在线路上安全地运行到终点(限速)。

  7.2 转向架应设置性能良好的接地回流装置。

  7.3 转向架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XXX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永磁直驱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8 制动系统

  8.1 制动系统应按照“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进行设计。

  8.2 在列车意外分离时,应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保证分离的列车自动制动,并应使司机便于识别。

  8.3 制动系统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停放制动、车轮防滑控制(WSP)、诊断、监测和故障记录等主要功能,应具有根据空重车调整制动力大小的功能。

  8.4 列车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制动控制系统,应具备电制动和空气制动两种制动方式。电制动宜采用轴控方式,空气制动宜采用架控方式。空气制动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即使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出现故障的意外情况下,也应能保证空气制动发挥作用,使列车安全停车。

  8.5 常用制动应采用空气制动随时与电制动进行自动配合的空电复合控制。优先采用电制动,电制动力不足时,由空气制动补充。

  8.6 紧急制动在紧急制动安全环路失电时触发,由每节车辆的紧急制动电磁阀实施,在列车完全停止前不应缓解紧急制动。

  8.7 基础制动采用踏面或盘形制动装置,如采用盘形制动宜配置踏面清扫装置。

  8.8 列车应设有停放制动装置,保证在线路最大坡度、最大载荷的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的列车不会发生溜逸。停放制动的制动力应仅通过机械方式产生并传递,可实现双侧手动缓解功能。

  8.9 压缩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管路和储风缸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以利风路畅通。

  8.10 宜仅通过电制动能够实现列车从80km/h制动到列车静止。

  8.11 轴端速度传感器应适应永磁直驱电机导致的轴端磁场变化的环境。

  9 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

  9.1 车辆的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应能在合同规定的大气条件下保持车内预定的温度。

  9.2 空调装置应可通过本车控制装置进行控制,也可通过司机室内的列车监控显示器进行控制和温度设定。自动工况时空气调节装置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定频空调压缩机全列车应采用分时顺序起动,变频空调压缩机应采用全列车同时软启动。设电采暖装置时宜具备集控方式。

  9.3 空调装置应可与列车网络进行通信,并可通过列车网络对空调装置进行控制。

  9.4 空调装置应使用环保型的制冷剂。其制冷系统的密封性能应符合TB/T 1804的要求。

  9.5 空调装置应有可靠的排水结构,在运用中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入到客室内。

  9.6 空调装置回风口应设有调节机构,能够在紧急通风时将回风口关闭,使空调装置送入客室的风全部为新风。

  9.7 客室空调装置的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每辆车人均新风量应不少于10 m3/h(AW2)。当采用变频空调时,为了提高乘客舒适度,每辆车的总风量宜可调节。

  9.8 司机室空调装置的新风量人均应不少于30 m3/h。

  9.9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司机室及客室应设采暖装置,运行时应维持司机室及客室温度不低于14 ℃。

  9.10 对安装采暖装置部位的侧墙、地板及座椅等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采暖装置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8 ℃。

  9.11 车辆静止时,空调装置正常工作产生的噪声值按TB/T 1804执行。

  10 电传动系统

  10.1 系统要求

  10.1.1 电力牵引应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应采用轴控方式,具有4路独立的3相VVVF逆变电源。

  10.1.2 电传动系统应为车辆提供所需的牵引和电制动力,能够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能够按照车辆载重自动调整牵引力和电制动力的大小,并应具有反应及时的防空转、防滑控制和防冲动控制,具有坡道启动防溜、牵引系统故障检测与隔离等功能。电制动和空气制动有各自独立的滑行控制,以保证最佳粘着利用。

  10.1.3 电制动产生的电能应优先再生回馈至电网或车载储能装置,再生吸收不良时亦可由车载制动电阻消耗电制动能量,以充分发挥电制动能力。

  10.1.4 应采用磁场矢量控制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实现对牵引电机的转矩控制,转矩控制方式应成熟稳定。

  10.1.5 牵引系统不考虑不同轮对间轮径差的影响。

  10.1.6 电传动系统及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24338.3和GB/T 24338.4的规定。

  10.1.7 车辆的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主电路的过电流保护还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匹配。电气牵引系统的所有高压电器箱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操作说明,必要时设置高压联锁,以防造成人身伤害。

  10.1.8 车辆的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各电路应能经受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受试电路电气设备最低试验电压的85%。试验时应将电子器件和电气仪表加以防护或隔离,使其不承受电路耐压试验。

  10.1.9 各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要可靠。各车轴上的接地装置须可靠地保护轴承不受接地电流的影响。应确保车辆中的带电体、设备中的带电部分、因故障带电的金属件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体的等电位连接。 

  10.1.10 电传动系统与列车通信网络的接口应满足GB/T 28029及TB/T 3035—2002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的要求。

  10.1.11 受电弓应满足GB/T 21561.1、GB/T 21561.2的相关要求。受流时对受电弓或供电设施均无损伤或异常磨耗。

  10.1.12 电线电缆的敷设应合理排列汇集,不得已交叉时,高压线缆的接触部分应有附加绝缘加强。电线电缆应纳入专用管槽,并用线卡、扎带等捆扎卡牢。电缆管槽要安装稳固,防止车辆运行引起损伤。穿越电器箱壳的线缆应用线夹卡牢,与箱壳临靠部位应加装护套。

  10.1.13 用受流器受电的列车应设置浪涌抑制器。浪涌抑制器应符合IEC 60099-4的规定。

  10.2 牵引逆变器

  10.2.1 牵引逆变器及其电子设备应符合GB/T 21413.1、GB/T 21413.2 、GB/T 25120和GB/T 25119 的规定。

  10.2.2 牵引逆变器的功率元件应采用硅基IGBT或基于SiC的高效电力电子器件。

  10.2.3 牵引系统主电路中各电气元器件应该能够承受永磁电机最高转速下空载反电势的峰值电压,且在该峰值电压下的单次耐受时间不低于3分钟。

  10.2.4 牵引逆变器宜采用永磁直驱电机无位置传感器控制技术。

  10.2.5 牵引逆变器在额定工况下,距离柜体表面1米处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5dB(A),并满足GB/T25122.1表2规定。

  10.3 永磁直驱电机

  10.3.1 牵引电机为永磁直驱电机,应符合GB/T 25123.4,牵引逆变器和牵引电机之间应安装隔离装置,以便在牵引逆变器或牵引电机出现故障时,将牵引电机和牵引逆变器进行隔离。

  10.3.2 永磁直驱电机采用走行风冷或水冷方式。

  10.3.3 永磁直驱电机应采用全封闭结构,设计和试验按照GB/T 25123.4-2015的规定执行。

  10.3.4 永磁直驱电机的噪声值应符合GB/T 25123.4-2015的规定。

  10.3.5  永磁直驱电机在额定转速下的效率宜不小于93%。

  10.3.6 永磁直驱电机重量(不含车轴)宜不大于1200kg。

  10.3.7 永磁直驱电机绝缘系统等级应符合GB/T 17948或GB/T 22715的规定。

  10.3.8 永磁直驱电机应采用绝缘轴承。

  10.3.9 电机接线盒的密封等级满足GB 4208规定的IP55要求。

  11 辅助供电系统

  11.1 辅助供电系统一般应由蓄电池和辅助电源装置(辅助变流器和充电机)组成。辅助供电系统的性能要求和控制要求应符合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在辅助电源主回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车辆受流器在正线接触网/接触轨高速运行时可能存在短时掉电等使用条件。

  11.2 辅助变流器应符合GB/T 25122.1-2010的规定,其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当列车一个辅助变流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辅助变流器的容量应满足列车除空调制冷之外的各种负载的供电要求。应有足够的过载能力,在短时间内应能承受住负载起动电流的冲击;并在输入电源及负载突变条件下,瞬间输出电压变化不影响所有负载电机电器的正常工作。

  11.3 辅助电源装置(辅助变流器和充电机)应具有与列车总线网络通信的功能,并可通过列车总线网络对辅助电源装置进行控制。辅助电源装置应具有完备的保护与自诊断功能,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24338.4的规定。

  11.4 蓄电池的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12 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TCMS)

  12.1 列车应通过符合IEC 61375标准的列车通信网络和硬线电路综合方式进行控制。与行驶及安全功能有关的控制功能除由列车通信网络实现外,还应采用硬线电路的方式冗余。TCMS系统的单点故障不应影响TCMS系统的正常使用。

  12.2 无论采用以太网、MVB或其他总线型式,控制与诊断监视系统系统均应保证牵引、制动、开关门等指令/状态信号传输的实时性和可靠性要求,安全相关系统信号传输周期不应超过50ms。

  12.3 紧急制动控制、开关门控制等安全控制信号宜采用硬线传输为主,计算机通信网络传输作为备用。

  12.4 列车计算机通信网络应具有自诊断及监控功能,系统软件升级及故障诊断均应能通过网络进行。

  12.5 列车通信网络中作为子节点的设备均应通过列车所采用通信网络的一致性测试。

  12.6 TCMS系统接收来自牵引系统子节点上报的状态信息中应包含电机状态信息,如电流、电压、永磁强度等。

  12.7 TCMS系统应直接监控电机隔离接触器及电机冷却装置(若有)的状态,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牵引电机的强制隔离。

  12.8 司机显示单元应在主界面显示牵引系统各轴电机、隔离接触器、冷却装置(若有)的工作状态。

  13 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

  13.1 列车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OCC)和车站进行双向通讯、首尾司机室之间的通讯等功能。

  13.2 列车应具有控制中心对列车进行广播的功能。

  13.3 列车应具有列车广播设备和乘客信息显示设备。列车广播应具有自动报站及司机对乘客广播的功能。客室应设有线路、车站向导显示设施与标识或电子地图等乘客信息显示与提示设施。

  13.4 列车两端的前部或侧面宜设置运行目的地显示装置。

  13.5 客室宜设视频信息显示装置,可播放视频信息。

  13.6 客室内应设乘客紧急对讲装置,用于紧急情况下乘客向司机报警,司机在乘客报警时能立刻识别报警车辆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1 列车上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 列车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客室内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应根据客室内面积及探测器的保护区域设置。

  1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应采用蓄电池供电。

  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客室内摄像头联动,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图像、视频和部位等信息传输给运营控制中心。

  15 安全设施

  15.1 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15.2 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司机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应便于司机观察。

  15.3 列车应有自动防护(ATP)或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与自动驾驶(ATO),以及可保证行车安全的通讯联络装置。

  15.4 司机室前端应装设能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动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 lx。列车尾端外壁应设有可视距离足够的红色防护灯。车辆侧壁可根据需要设置显示车门开闭的指示灯。

  15.5 列车应设置鸣笛装置。

  15.6 车辆内应有各种警告标识,包括在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及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标识等。

  15.7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安装位置应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灭火材料在灭火时产生的气体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15.8 在紧急情况下,列车应具有紧急疏散乘客的功能。

  15.9 列车可具备超载预警及报警功能。

  16 试验方法

  16.1 车辆总装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应按GB/T 14894执行。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16.2 车辆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制造厂家可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还可做必要的修改和线路试运行。运行的里程应按车辆的类型、最高运行速度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情况来确定,原则上系列产品可比新产品试运行里程短一些,低速的比高速的试运行里程短些。对进行型式试验的车辆,当合同中缺乏规定值时,试运行里程不大于5 000 km。

  16.3 车辆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b) 批量生产的车辆经重大技术改造,其性能、构造、材料、部件有较大变动者;

  c) 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d) 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认定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e) 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车辆。

  16.4 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17 检验规则

  17.1 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7.2 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相符。

  17.3 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履历簿等。

  17.4 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品备件。

  18 标志

  18.1 车辆的有关信息应标注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上,其标注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制造商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标志内容不应少于以下规定:

  a) 产品名称与型号;

  b) 制造商的名称;

  c) 额定载客量;

  d) 出厂编号或代码;

  e) 出厂日期。

  18.2 标志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19 包装运输和储存

  19.1 车辆应由制造商妥善防护,并负责运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19.2 若车辆到达用户处需要长期静置停放时由制造商给出单独的维护方案。

  20 质量保证期限

  20.1 制造商应明确给出车辆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一般不短于车辆验交后一年),在用户遵守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情况下,保证期限内确属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影响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商应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

  20.2 对因设计或工艺缺陷而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应在该车完成此项整改之日起,对相关部件重新建立保证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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