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连云港七旬老人干保洁遭遇车祸死亡引发民告官案

连云港七旬老人干保洁遭遇车祸死亡引发民告官案
2024年11月28日 14:46 新浪网 作者 中华民风网

  连云港七旬老人干保洁遭遇车祸死亡引发民告官案

  转自今日头条·无双原野ar

  这本是一起正常的申请工伤认定案件。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后罗阳村七旬老人徐国春顶替儿媳入职当本镇、村保洁员长达4年。2022年10月12日16时27分许,徐国春在上班期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204国道由西北向东南行驶期间,与案外人单兰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致徐国春死亡。2022年10月26日,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国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国春的妻子王崇粉、儿子徐军民、徐团民在将已故亲人安葬入土后,依法向赣榆区墩尚镇人民政府申请为徐国春申请工伤,墩尚镇人民政府却以与徐国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予以拒绝。2023年10月11日,徐国春的妻子王崇粉、儿子徐军民、徐团民又依法向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为徐国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赣榆区人社局以徐国春在墩尚镇从事清洁工工作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以墩尚镇为用工主体申报工伤主体错误,于2023年12月19日做出25号终止工伤认定通知。

  

  2024年8月,徐国春的妻子王崇粉、儿子徐军民、徐团民依法聘请律师将赣榆区人社局列为被告,墩尚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向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25号终止通知,判令被告依法对徐国春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据原告当庭承述的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2日,徐国春在为第三人提供劳务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徐国春死亡。 经认定,徐国春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徐国春为第三人提供劳务,工资由第三人发放,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以用工主体错误为由作出25号终止决定是错误的。

  被告赣榆区人社局辩称:1.2023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就徐国春死亡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于10 月25日受理并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 被告于2023年12月19日 做出25号终止通知,并于12月26日送达原告,程序合法。2.2022年10月12日,被告分别对原告提交证人证言所涉及的两名证人进行了谈话,结合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原告提出的徐国春在第三人处工作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以第三人为用工主体申报工伤主体错误。

  第三人墩尚镇政府发表参诉意见:原告诉求缺之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人作为镇政府并非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的招聘用工主体,统一发放的工资是根据文件要求代各村委会管理使用的上级专项资金,第三人与徐国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徐国春也不符合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的聘用条件。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苏0791行初180号显示: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 11 日,赣榆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办公室下发《关于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人员队伍的通知》 (赣农人居办(2020)3号),要求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一定比例配置保洁员,并就人员聘用的条件、程序作出相应要求,如人员年龄需在70周岁以下,由各镇垃圾收运监管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指导各村委会公开招聘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镇垃圾收运监管执行单位与村委会对聘用的保洁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村干部分区域负责对保洁人员工作状况每日检查等。

  2022年3月28日,赣榆区财政局、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向各镇下发《关于下达2022年度农村公共服务运行资金的通知》(赣财农(2022)3号),载明根据《赣榆区进一步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施方案(暂行)》(赣政发(2020)24号)的精神,农村公共服务运行资金由镇级管理,该资金优先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人员报酬等,各镇应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墩尚镇后罗阳村共有4名保洁员,各自负责其相应区域内的保洁工作,其中案外人张学彩负责的保洁范围为:东至罗青路西, 西至新204路东,南三四组与五六组交界,北村庄土地。2020 年4月1日,张学彩因身体原因不再从事该村保洁员工作,由该村徐慧接替张学彩,负责的保洁范围不变。徐慧系徐国春的儿媳, 徐慧所负责的区域实际由徐国春打扫。墩尚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每月向徐慧的银行卡支付保洁员的报酬。

  综上,记者注意到,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一定比例配置保洁员,由各镇垃圾收运监管执行单位具体负责指导各村委会公开招聘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镇垃圾收运监管执行单位与村委会对聘用的保洁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村干部分区域负责对保洁人员工作状况每日检查等。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资金由镇级管理,该资金优先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人员报酬等,各镇应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三、后罗阳村东至罗青路西,西至新204路东,南三四组与五六组交界,北村庄土地范围保洁,2020年4月1日起由该村徐慧负责,徐慧系徐国春的儿媳,徐慧所负责的区域实际由徐国春打扫。墩尚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每月向徐慧的银行卡支付保洁员的报酬。

  对此,记者认为:法院已经查明墩尚镇后罗阳村实际保洁人员是徐国春,而且实施管理单位是镇垃圾收运监管执行单位与村委会对聘用的保洁人员实行双重管理。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定性为工伤。然而,本案中,徐国春是在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本应属于工伤,现在因徐国春冒名顶替儿媳工作的问题,虽然他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而实际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了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工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并且该车祸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仍然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据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本案中徐国春是冒名顶替儿媳从事清洁工作,自已本人没有和政府签订劳务合同,实际上徐国春已经与雇主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发生事故后可以直接找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可以向雇主提出赔偿‌。

  另据本案中,墩尚镇政府提出徐国春不符合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的聘用条件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然而,本案令徐国春的妻子王崇粉、儿子徐军民、徐团民遗憾的是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国春与墩尚镇政府之间不具备人身、经济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判断要件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目前,徐国春的妻子王崇粉、儿子徐军民、徐团民不服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准,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记者也予以继续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来自于:江苏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0条评论|0人参与网友评论
最热评论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5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广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