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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8年申冤6次开庭无果,检察院抗诉再审

39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8年申冤6次开庭无果,检察院抗诉再审
2021年02月23日 13:47 新浪网 作者 互联网分析师于斌

  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城南路新苑小区的农民孔先生,8年前遭遇了一件令人愤愤不平的事情。

  2012年10月,他在居住地附近的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离支行存取款账户。谁料,当年年底进行对账时,银行卡在自己手里,竟然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390万元不翼而飞。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的同时,也令人细思极恐。

  经查询发现,2012年11月期间,孔先生的银行账户先后与潘女士、李先生、李女士发生了5笔转账,而且有进有出。期间账户被转出840万元,转入450万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转账,孔先生居然完全不知情。

  因此,孔先生认定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离支行对其账户上的存款去向,负有直接责任,并以该行职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对孔先生的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为由,将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离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被告赔偿申请人存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

  不过,连孔先生也没想到,这家银行在铁证如山的确凿事实面前,却拒绝认错、归还欠款。而且,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孔先生苦苦维权8年,至今依然无果。无奈之下,孔先生只能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正义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值得庆幸的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孔先生也看到了沉冤昭雪的一线希望。

  实际上,孔先生并非第一个不幸者。2020年初,据中国经济网报道,一位郑姓的女士,1580万巨款也在当地的一家银行不翼而飞。而故事的经过与孔先生的遭遇,几乎如此一辙。

  庆幸的是,郑女士经过5年有余的维权上诉,事实的真相已经水落石出:这家银行的相关负责人挪用了这笔巨款,最终银行也不得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连本带息悉数奉还。

  

  鉴于已经有人在这类银行“上当受骗”,并且最终让真相还原。孔先生也决心,倾尽毕生之力,为自己讨回公道,也还这个离谱的事件一个真相。

  据了解,孔先生之所以屡次败诉,是因为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离支行认定,孔先生的5笔转账行为系孔先生本人所为,银行无任何责任,让真相模糊不清。

  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离支行仅仅向法院举证仅仅五份证据,其中

  四份为柜台办理的电子转账凭证和一份为借方记账凭证,均证明是在农商行符离支行柜台转账业务。该银行以当时营业厅的摄像头拍摄的影像资料只能短时间保存为由,无法提供影像资料足以证明孔先生当时到过营业厅,并进行相关的转账操作。与此同时,符离集支行的转账汇款凭证,也没有孔凡军签发的电汇凭证。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几笔转账汇款中,收款人与孔凡军并没有经济往来,其中两收款人与孔凡军互不认识。

  这一点,孔先生在多次上诉中,已经得到当事人的证词,予以证实。而且,两收款人也异口同声的认定,其与符离集支行原主任武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也引出了本案的关键人物-武某。

  由此,也不难推测事实的真相:符离集支行原主任武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利用孔凡军在符离集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易。而且,期间孔先生的账户反反复复操作5次,并未征得孔先生的同意。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十分显而易见的案件,人证物证俱在,事实清晰明了,却因为符离集支行的反复“狡辩”,而拖延至今,无法结案。

  更令人气愤的是,符离集支行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提交了三份转账凭证,并以此为证,认为如此大额度的转账,不需要经过孔先生签字确认。

  据孔先生转述,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该证据“对于查明案情至关重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用违规、错误的事实、证据,去证明违规、错误的事实、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得出符离集支行在柜台办理电子转账不需要汇款人签字的结论。

  由此,本案的争议点也在于,在符离集支行进行大额转账,汇款凭证没有户主本人签发的电汇凭证,是否合法行为。

  荒谬至极的是,符离集支行在举证证明上述观点时,不仅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张冠李戴,用一些已经废弃或者并不生效的法律条文,来企图歪曲事实的真相。

  孔先生认为:首先,农商行符离支行提供的五张银行转账单据中四张为电子转账,一张为借方记账凭证,均证明是在农商行符离支行柜台转账业务,而不是在柜台提取现金。但原审法院却适用在柜台支取现金业务的部门规章。

  很显然,取现与转账是两个不同的操作行为,风险也相差甚远,不料却被原审法院张冠李戴、混为一谈。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而不是对柜台电汇转账业务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0月26日,该规定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第15号公告已经失效。

  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农商行符离支行作为付款银行,对于孔凡军预留的身份证件姓名及号码在计算机交易系统操作平台上进行核对,审查了孔凡军的身份证件姓名及号码,也进行了大额转账审批,已经履行了核对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原审法院在判定该案时,还引用了一些已经失效的银行管理章程。例如,《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程(试行)》由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于2008年5月13日颁布并执行,试行一年,早已失去法定效力。

  而且,孔先生与农商行符离支行存款合同纠纷发生在2012年,也不在该试行有效期间内。因此,原审法院适用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且与纠纷不属于同类业务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根据2008年12月8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颁布皖农信联发(2008)120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规定,农商行符离支行在柜台受理申请人汇款时,必须由申请人签发的电子汇款凭证。同时,该凭证内容为法定的格式条款,必须载明汇款人名称、账户、收款人名称、账户、汇款金额等等信息。也就是说,除自动柜员机办理外,在银行柜台办理转出一分钱也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字。事实上,孔先生本人未签字,其账户却与陌生人之间,完成了多笔交易,这也荒谬至极。

  另外,对于孔先生要求该行提供的相关证据上,农商行符离支行却无能为力。

  该行不仅无法提供当时在柜台办理转款时的监控录像,也无法提供本来应由其保管的孔先生签发的电子汇款凭证存根,甚至连其口口声声所述的办理电子汇款不需由汇款人签字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踪影。

  种种举证不能,已经让该银行的丑行昭然若揭,孔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也可以断定是该行单方面的行为。而其多次庭审的结果,也自然不攻而破,根本站不住脚跟。

  另外,从农商行符离支行保障申请人账户安全的法定义务的角度,其也是重大缺失的。

  无论是其未按《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私自操作客户的账户,还是对其大额度的资金去向缺乏监管,都是重大失职。严重违反了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被申请人举证的五份转账凭证,该电子转账凭证上均盖有被申请人办理转款负责记账、复核、授权员工的印章,唯独没有孔先生签发的电汇凭证。很明显,这是“团伙作案”,责任应由农商行符离支行承担。相反,其却在庭审时反咬一口,实在让人不堪忍受。

  至此,一桩堪称千古奇谭的窦娥之冤,已经持续8年有余,尽管孔先生屡次上诉,依然没有下文。

  据孔先生回忆,8年之中,他终日在正义得不到伸张的痛苦中,挣扎徘徊。8年之中,他也曾无数次想到放弃。但是想到铁铮铮的事实就这样被歪曲掩盖、被颠倒黑白,他就不甘心。

  他曾坦言,即使不是为了追讨那数百万的钱款,也要上诉到底,让真相大白。但愿孔先生能通过这次抗诉,完成他多年的夙愿,也让世人看到,正道就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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