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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续第四年通报,操纵市场案例频出,应完善A股做空机制

证监会连续第四年通报,操纵市场案例频出,应完善A股做空机制
2020年05月14日 07:32 新浪网 作者 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通报了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市场操纵案最多,共有6起,涉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案件4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4起,财务造假案3起,内幕交易案2起,以及涉及私募基金案例1起。另根据证监会公布的2019行政处罚成绩单,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较2018年增加5份。其中,市场操纵案件14宗,占比超过10%。

  

证监会连续第四年通报,操纵市场案例频出,应完善A股做空机制

  

操纵市场

  此次证监会通报的6起市场操纵典型案件,堪称各有特点。有违法人员与场外配资联合操纵的,有跨境操纵的,有滥用信息优势操纵的,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沪港通帐户跨境操纵的,有新三板实控人为高价减持操纵的,也有新三板实控人虚构利好信息操纵的。从沪深A股到新三板,从境内到境外,从个人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看出,市场操纵呈现出多样化、隐藏化、范围扩大化的趋势。

  无论是旧版证券法还是新版证券法,都对操纵市场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或以其他方法操纵市场等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容。但是,从每年证监会通报的情况看,操纵市场的案例亦是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近些年来,证监会对于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监管上日益强化,处罚也越来越严厉。但是,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并没有收敛的迹象。比如,对于某些性质恶劣的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根据旧版证券法作出了顶格的处罚。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该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版证券法实施后,对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更加严厉了。比如新证券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而旧版证券法的顶格处罚为五倍。十倍与五倍,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此外,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以及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罚款金额都大幅提升。

  但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了经济处罚外,刑法显然也不能缺位。比如刑法就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剑指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不过,从已有的案例看,操纵市场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实还是非常少见的。客观上,某些性质恶劣的操纵市场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在执行上还有差距。

  市场上频现操纵行为,也与股市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有关。目前市场能对个股做空的只有融券机制,但两融业务中的融券业务,投资者常常会面临着无券可融的尴尬局面。而且,相对于融资业务,融券业务并不受监管层的支持,也不受投资者待见。

  而被市场操纵的个股,往往都是些名不见经传的上市公司,股价被操纵之后,其业绩根本无法支撑其估值。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违规者的操纵行为才会变得肆无忌惮。基于此,个人以为,完善A股市场的做空机制非常有必要。

  除了大力发展融券业务外,建议推出个股的裸卖空业务。裸卖空的做空机制在境外成熟市场中非常的盛行,但A股出于多方面的原因,不仅没有推出迷你型期指,对于裸卖空无形中更是拒绝。但裸卖空机制,对于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无形中能够发挥出较好的作用。裸卖空机制,注重的是个股的估值。一旦个股被资金大幅炒高,并大幅偏离其估值的话,裸卖空就能让其估值回归到合理的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裸卖空对于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是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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