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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质疑《繁花》剧组侵权 未洽谈《我是一只小小鸟》录音使用权

赵传质疑《繁花》剧组侵权 未洽谈《我是一只小小鸟》录音使用权
2024年02月01日 11:01 新浪网 作者 郭志凯

  

  《我是一只小小鸟》原作发行于1990年8月,由李宗盛作词、作曲,歌手赵传负责演唱。歌曲推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被不少乐迷视为90年代的音乐代表作,承载着满满的时代记忆。

  

  《繁花》由金宇澄同名小说改编,在王家卫的改编和执导下,电视剧围绕胡歌饰演的阿宝展开故事,讲述了20世纪90年代上海几组小人物的奋斗经历与情感故事。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是陶陶的人生主题曲,陶陶作为阿宝的发小,以卖水产为生,看似生活富足,却透出生活的压抑和不幸福。剧中,陶陶向宝总归还200块时,亲兄弟明算账,两人相视一笑,感叹生活的艰辛不易,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伴随着陶陶的清唱,描绘了陶陶这类小人物的心境,他们如同飞翔在天空中的小鸟,虽然渺小,但却勇敢地追求着自己的梦想,获得了不少观众的共鸣。

  关于赵传所提到的录音室使用权,也称之为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赵传签名

  这其中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作品方只是用了这首歌的词、曲,演唱则另找一名歌手的话,只需要向版权方获得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和演唱者约定表演者权的使用问题即可,不需要和原唱商量。“有时候需要词曲作者授权,有时候词曲作者已经把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比如唱片公司,那就由他人授权。谁是权利人,谁授权。”

  但如果剧方想要使用某个特定歌手演唱的版本,是否需要获得歌手,即表演权者同时授权。例如,电视剧《繁花》直接使用了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版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歌手拥有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当被许可人,即剧方,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则应当取得歌手(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些是网上某律师关于著作权法的一些解读。

  

  但事实是,如果这首歌的版权归属滚石唱片,该公司拥有100%歌曲版权时,无需向歌手本人沟通,只需和版权方签署协议即可,至于,如何分配版权收益,那就是公司与歌手之间的事情了!《繁花》剧组无需再跟歌手本人沟通,该剧用了57首歌曲,只需跟版权公司签署使用协议即可,不可能跟每个歌手沟通,那样沟通成本就太大了。但如果这首歌出资在赵传本人手中,另外,赵传本人参与投资并在该作品中享有部分版权,那就是拥有版权的唱片公司和其本人沟通分享收益即可。

  而有网友猜测,赵传所说的“录音权”或许是指著作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谓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因此通常情况下,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指的并不是歌手,而是音乐公司、音乐制作人等。

  “录音制作者权,一般是属于唱片公司或者出品单位。如果影视剧用到艺人原唱版本的一首歌,是需要获取录音制作者和词曲著作权人两方的同意并支付费用的。但一般艺人发片的时候,都会有专门的唱片公司来制作发行,也有可能录音制作者权属于唱片公司,不一定在艺人自己手里。”

  《繁花》出品方泽东影业称已联系了赵传和版权所属团队,表示之间存在误会,对此,赵传版权方表示,“实操上会存在唱片公司授权没有同步到原唱艺人这里的可能性。若是录音制品的权利在唱片公司,不涉及改编,公司没有义务跟艺人同步。”

  赵传今天所提到的这个录音使用权,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如果,赵传拥有这首歌的部分版权,还是希望《繁花》剧组和版权方妥善处理好这个事情,给他一个说法,也是对歌手的尊重。在版权越来越头透明的歌坛而言,这也是一个好事,希望更多的人尊重版权,毕竟,创作不易,歌手唱红一首歌更不容易。

  据悉,《我是一只小小鸟》由李宗盛作词作曲,写给好友赵传。赵传在1990年发行专辑《我是一只小小鸟》,其中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入围第三届台湾金曲奖最佳年度歌曲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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