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仲裁活动的温馨提示

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仲裁活动的温馨提示
2020年02月03日 17:03 新浪网 作者 延边网事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仲裁权益,现就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仲裁活动调整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2日的庭审、调解等仲裁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若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因治疗、隔离、或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规定,联系仲裁员申请延期审理,对于因患病治疗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的,我院将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4、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或者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我院将优先选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

  5、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必须到我院办理仲裁事宜的,请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需请先行就诊。

  7、我院将全力以赴,依法及时推进案件处理工作,对于部分案件可能会受到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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