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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先要平衡好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先要平衡好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2020年08月06日 23:00 新浪网 作者 马見

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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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九民会纪要第六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肯定者和否定者各执一词,众说纷纭,而且均能举出理论和规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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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者的理论依据

  1.利益衡量。有论者认为,公司资本只这一法律规范下,债权人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是为公司法的立法倾向。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的资本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从法律上极大的放开了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鼓励经济发展。但现实中大量的公司利用此制度实质性逃避注册资本缴纳义务,甚至有的公司章程将认缴期限规定在100年以后,此等明显恶意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收到法律惩处。

  2.效率考量。如果禁止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而一概纳入破产程序予以清偿,会极大增加债权人维护权利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等等,反而有悖于公司认缴制所追求的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立法目的。

  3.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股东认缴期限的公司章程,实质为公司内部合同,虽章程须登记并公开,但仍要考虑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在合同法上,“非破产加速”存在适用的可能空间,一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契约严守”不能约束债权人,二则合同权利不得滥用。

  

  4.有论者担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债权人个别清偿可能导致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则其完全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的运用,不必担心不合理的“偏颇给付”所衍生的公平清偿问题。

  况且加速到期制度如得以适用,则可在“债权人无法得以清偿”和“公司必须破产”两种极端情况之间产生缓冲,既可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使企业得以继续发展。

  5. 公司注册资本乃是公司信用的表现,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最初的来源,也是对公司资信最好的证明。债权人往往是根据股东的出资宣示来对公司的资本规模和偿债能力做了解并以此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从维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的角度,也应允许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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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者的规范依据

  1.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假设出现上文所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期限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则如果机械的坚持股东出资不能加速到期,则上述规定形同虚设。

  2.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且根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债权人还可连带追究公司发起人、董事或者高管的责任。如果不认可加速到期的适用,则违背该条的立法本意。

  

  3.《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在审理程序中不认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则执行中该条将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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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定者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

  1.公司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除非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或者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形,否则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而非股东承担。

  2.股东认缴出资的数额和期限是章程约定的,且章程对外公示,理性的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对此应有充分了解。

  3.除了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外,债权人尚有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要求公司设立担保,通过撤销权或者代位权防止股东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等等。

  4.如果公司的实有资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单一债权人,则往往公司经营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况,如果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实现对公司单一债权人的清偿,则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能不公允。

  否定者的规范依据在于:1.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否定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体系中,只有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加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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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的简评

  一、立法者的选择。肯定说和否定说争论不休的现象,本身就表明,任何一方都没有办法宣称自己绝对正确,或者至少优势巨大。

  但从法律实证主义角度看,立法者一定要做出一个选择,即使这意味着明显的缺陷和可能的争议。类似的例子不可胜数,比如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引发的争议。

  在九民会纪要其他条文中也可见此类困境,例如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效力问题,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新型担保的认定,等等。立法者只能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做出整体上更有利于法律、社会、经济等各方效果实现的选择。

  虽然选择其中一项时可以预见它会产生的问题,但选择另一项则预期的问题可能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无法避免的。立法者做出决定之后,于当事人而言,其应积极应对,在对规范的运行结果做出预期之后提前调整交易方法和安排以适应之;于立法者而言,其应关注规范运行的实际效果,从而保持对规范进行反向调整的可能性。

  二、肯定说的规范缺陷。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肯定说在规范依据上是有缺陷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杨永清副庭长认为,现行立法只有在《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了加速到期。

  司法解释也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有规定。“不管全面加速到期的理论多么正确,但毕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纪要的主要目的是统一裁判思路。”

  前文所述,肯定说所依据的规范,其实并没有明确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首先,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过于宽泛,并不具备操作性。

  其次,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内容来看,无论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这两种表述都未否定认缴股东的期限利益,即均可解释为“认缴期限届满之时”仍未履行或全面履行或未缴纳或未全面缴纳的股东才应承担上述责任。这是符合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各种法律解释方法要求的。

  而否定说所提及的规范依据,即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均明确了法定情形下(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解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否定。

  所以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肯定说的规范依据是弱于否定说的规范依据的。

  三、立法背后的司法倾向。首先,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往往与立法、行政存在配合的关系。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为认缴制,虽是立法机关主导,但其背后的深化改革、减少公司成本、增加市场主体活力等制度设计的目标和价值,为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接受,这既是政府所鼓励的,也是人民法院所保护的。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采取的司法政策,就不得不考虑行政机关的做法。行政机关的做法是我们考虑这个问题的立足点。政府允许的,甚至是政府鼓励的,司法裁判的应有态度就是,要平衡好司法和行政的关系,使其产生合力。司法能够支持的,尽量支持。”所以我们对于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关注与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司法的结果。

  其次,人民法院通过规范的制定和裁判的形成,是希望形成导向,使得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较为明确的预期,从而提前调整行为模式。

  举个例子,九民会纪要对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其背后的逻辑是,投资人尽量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如果与目标公司签订,则要有投资无法收回(目标公司回收股份存在障碍)的风险。

  再如,关于新型担保,不论其形式如何,将其纳入到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约束,采用不同外观下(比如,是否进行了登记)是否得以对抗第三人的规范予以处理,引导债权人采用物权公示的方法保护自身权利。

  同样,九民会纪要第六条关于股东出资原则上不能加速到期的规定,其暗含的司法倾向是,债权人应更多的注重对方公司实际持有的资产和现金流,而不应将考察的视角局限于注册资本;在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要更多的依靠抵押、质押、保证或者新型担保等增信措施来保证投资的安全。

  最后,对于公司无法对单个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形,最高法院的立场一直是“公平清偿”,即无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多个一般债权人应进行平等清偿,防止出现对部分一般债权人进行完整清偿而对剩余一般债权人清偿过少的不平等现象。

  2015年八民会和2018年12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均持有此种态度。

  故,实务届对于司法机关的政策(不限于本文讨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应关注其背后的司法倾向和判断,完善交易流程,以运用规范为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这是我们分析研究的目标。

  

文 ∣ 原最高法民一厅蒋保鹏 图 ∣ PexelsLadyThemisEveryone Can Get What They Deserve Befor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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