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被约谈,海马汽车收监管函

中国重汽被约谈,海马汽车收监管函
2021-11-03 09:36:12 车市观察V

因“大吨小标”货车违规生产,中国重汽被约谈。

11月2日消息,据工信部网站通报,针对2021年1月29日贵州毕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车辆安全隐患和中国重汽集团豪沃牌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销售问题,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约谈中国重汽负责人,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全面排查“大吨小标”隐患车型,并收回同型号隐患车辆,进行自查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中国重汽集团有关违规车型产品公告和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督促深入排查、认真整改,确保从车辆生产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表示将认真按照两部门要求,立即收回隐患车辆,落实整改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生产合规产品,提高车辆产品安全性能。

根据毕节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一份《厦蓉高速纳雍县境内“1·29”较大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1月29日0时24分许,一号牌为贵BVS516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号牌为桂LS9290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厦蓉高速毕节市纳雍县境内1579公里处发生追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余元。

事故车辆有关情况,贵BVS51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该车除事故导致的损坏外,未发现其安全技术性能存在隐患,事故发生瞬间该车的行驶速度为128km/h。桂LS9290号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车为二轴货车,事发时未超限运输。

事故后经鉴定,桂LS9290右位置灯组灯罩有泥污覆盖现象,车身长度(实测为6600mm)与行驶证记录(应为5995mm)不符,存在改装现象,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有关规定;该车尾部反光标识粘贴不完整且有篷布遮挡现象,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有关规定。

“大吨小标”“百吨王”等违法违规生产改装行为,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要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作为汽车生产企业要从自身做起,严禁从事非法改装。

10月27日,中国重汽自主研发氢燃料电池动力以及油电混合动力重型牵引车的国产雪蜡车正式亮相冬奥会。国产雪蜡车分为主牵引车、主车车厢、备用牵引车三大部分,构成整体的雪蜡车系统。其中主牵引车为中国重汽自主研发的黄河重型牵引车,搭载WEF160氢燃料电池,是国内首台162kw燃料电池重卡,实现了环保零排放。

因更正财报幅度较大、时间滞后,海马汽车收监管函。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今年4月23日,海马汽车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其中,海马汽车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由4.42亿元更正为2.02亿元,半年度营业收入由13.11亿元更正为6.24亿元,前三季度合计营业收入由19.37亿元更正为9.38亿元。更正幅度较大,且更正时间滞后,违反了相关规定。

“会计差错更正”起因源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海马汽车在与小鹏汽车合作中,负责合作车型整个制造和装配过程,申报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目录,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承担最终法律责任,公司前期认定在生产和销售与小鹏汽车合作的新能源车型过程中属于主要责任人,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2020年11月13日,按照新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了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委托加工业务中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净额法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海马汽车与小鹏汽车合作则是属于这一类情况。其实,不仅是海马汽车,江淮汽车为蔚来汽车代工,同样属于按净额法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在今年3月17日,江淮汽车也发布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海马汽车更正公告整整晚了一个多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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