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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5亿元!虚假仲裁案引发的深思:如何维护案外人的权利?

近45亿元!虚假仲裁案引发的深思:如何维护案外人的权利?
2020年06月02日 11:52 新浪网 作者 经理人杂志

  文/梁贵群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年来,屡屡发生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利用虚假仲裁、恶意仲裁侵犯其他人利益的仲裁大案已经折射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盲区,笔者下面想和大家分享一个经典案例。

  该虚假仲裁案例发生在“中国第一大仲裁机构”的广州仲裁委,文章中所提到的虚假仲裁案例涉及的巨额标的(近45亿元)以及裁决书中“退回”两个字被错误解读,不仅给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还导致国家直接减少土地增值税24.25亿元!

  

  2012年,广州仲裁委王小莉、陈忠谦陈忠谦作为仲裁员参与并制作了(2012)穗仲案字第XXX号仲裁裁决(以下代称“A号仲裁”),本案当事人分别为某城公司和某丰公司。

  A号仲裁裁定,某丰公司应向某城公司退回现价值40多亿的80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值得指出的是,该仲裁案自受理至裁决仅仅用了14天。

  据了解,Z公司是某丰公司的股东,因广东省招商引资项目与某城公司以及另一国有企业股东合作成立了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某丰公司。某丰公司名下所有土地均在Z公司注资后,由某丰公司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一级市场行为购买所得。

  之后,Z公司与某城公司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合作,经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某丰公司进入特别清算程序。期间,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发文,某丰公司的特别清算程序于2008年9月18日中止,又于2012年1月18日重新启动。

  在某丰公司清算工作中止、主体资格缺失期间,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先是制作多起虚假诉讼案件,侵吞某丰公司财产,后又勾结某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00年离职)于2012年3月2日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了一份报告,以某丰公司所有土地上建筑业主购房办证问题为由,请求广州仲裁委仲裁某丰公司土地的归属问题,意图“合法的”侵占某丰公司名下巨额土地。且该报告并未盖有某丰公司的公章,仅有张某秀的签名。此事发生在某丰公司清算程序重启、正在清算期间。

  2012年3月16日,广州仲裁委正式受理该案,指定王小莉为首席仲裁员,某城公司和张某某分别选定了陈忠谦和沈某某作为本案仲裁员。王小莉、陈忠谦等人作为本案仲裁员,不但未考虑到某丰公司仍在清算过程中张某秀无权代表的事实,还认可了张某某为其司机所签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司机代表某丰公司参加仲裁庭审。在仲裁庭审中,该司机对某城公司所陈述观点均表示认可。

  最终,王小莉等人仅用14天将某丰公司所有80000多平米土地裁决“退回”给某城公司。某丰公司财产遭受巨大损害,Z公司以及另一国企股东的股东权益因此也受到侵害。

  且因裁决“退回”二字,更是直接帮助某城公司免缴了近25亿的土地增值税费([80839㎡×20000元/㎡×2.5容积率-(80839㎡×10元/㎡原购地价)] ×60%税率≈24.25亿),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损失。

  该笔款项在新冠疫情期间,相当于能够建造两座“火神山”医院。

  此外,囿于虚假仲裁救济办法欠全,虚假的A号仲裁裁决导致Z公司被判决承担巨额赔偿,先后被判决承担1200万和4500万的巨额赔偿金,成为我国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

近45亿元!虚假仲裁案引发的深思:如何维护案外人的权利?

  2020年1月,Z公司多年维权终于有了结果。

  广州仲裁委复函:经核,广州市纪委认定,王小莉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决定给予王小莉开除党籍处分,并查明,王小莉等人作为A号仲裁仲裁员,明知某丰公司处于清算期间,而未对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审核把关,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事实上,早在2019年7月,广州仲裁委两任主任王小莉、陈忠谦先后落马,广州市纪委对该二人进行纪律审查。

  A号仲裁裁决的仲裁员已因该案被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违法,所以A号仲裁裁决是枉法仲裁已经是经过认定的事实。

  另据了解,某城公司的大股东方某艺也被查出存在贪污贿赂行为被检察院调查,并于今年3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贪污贿赂罪的罪名开庭审理。

  

  本以为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冤案得以平反的Z公司,却在这时碰上了无法解决的难题——案外人根本没有救济途径。

  关于对仲裁裁决的救济,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可以分成内部救济以及外部救济两种方法。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仲裁协会一直未能建立,仲裁的内部救济几近于无,因此,对于仲裁的救济只能靠外部监督。《仲裁法》中对仲裁裁决的外部监督,规定了两种方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但是这两种方式主要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规定的。

  依据现行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之后,被侵权的案外人是无法向仲裁委寻求救济途径的,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仅限于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不包括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也限于在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后的救济,而侵权之诉又存在现实困境,使得案外人面对虚假仲裁裁决常常无可奈何。

  这意味着案外人面对虚假仲裁裁决常常是无计可施,例如在本案例中,Z公司也曾向广州市中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但广州中院仅以Z公司并不是适格的主体为由,就阻断了这一救济途径。

近45亿元!虚假仲裁案引发的深思:如何维护案外人的权利?

  

  事实上,业界对现有法律框架下虚假仲裁案外人缺乏有效救济这一问题已经有所行动。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制度,标志着长期备受关注的虚假仲裁问题步入了制度化规范的新阶段。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对遏制虚假仲裁,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国内仲裁的健康发展。

  在近年来多个案例中,法院均认为当事人恶意或虚假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妨害执行秩序或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裁定不予执行或者不予认定其效力。

  但是,对于已经执行完毕或不一定存在执行的虚假仲裁,却还没有具体的救济途径,全面解决虚假仲裁问题仍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笔者认为,建立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通常并不是因为对仲裁程序或者证据方面存在异议,而往往是实体方面的请求。因而,构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必须扩大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的范围。

  这一点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关于诉讼第三人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条件,至少应该增加一个条件,即:“仲裁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至于为何不选择仲裁第三人制度来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救济,是因为仲裁第三人制度应否设立尚存争议,而且仲裁第三人的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第三人特征、条件的人,并不能完全包含所有的仲裁案外人。如果想要通过第三人制度去救济案外人的权利,必然要牺牲仲裁的契约性,与仲裁制度的宗旨不符。

  本案中,广州仲裁委两任主任均因虚假仲裁等问题被市纪委双开(另一位副主任李某某也被调查),该两任主任在主持工作期间制造的多起虚假仲裁案件必须给予纠正。

  就在近期,广州仲裁委与广州市检察院共同签署出台《关于加强仲裁与检查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将虚假仲裁作为监督的重点,通过设置线索移送机制,检察院主动介入对虚假仲裁的监督与防控,达到阻却通过虚假仲裁裁决实现利益的目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本案中的Z公司,也将借助该《意见》内容继续进行其维权措施,但具体如何按照《意见》规定监督虚假仲裁,以及是否能对虚假仲裁拨乱反正,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保障,还需要继续观察。

  但不管怎么说,该《意见》在对虚假仲裁进行救济的道路上迈出了先例性的一步,本人也希望该《意见》能真正为Z公司这样的民商事主体在维权道路上指出一条明路,为广大被仲裁裁决侵害权益的案外人带来曙光。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国仲裁规则中的救济制度仍显不足,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制度更是“无法可依”。

  文章上述救济方法,是通过法院、检察院机关进行的外部救济途径,因涉及多个部门机关,程序相对复杂,所需时间成本也较高。

  而要真正做到便民,及时为因仲裁裁决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防止出现“执行回转难”的情况,最直接的方式是建立仲裁委内部监督机构,由仲裁委对虚假仲裁案件自纠自查,及时纠正错误,防止仲裁裁决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对他人造成人身上或财产上的损失。

  我们相信,不断发展完善的仲裁作为当今民商事主体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将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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