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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严厉惩处 绝不心慈手软!

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严厉惩处 绝不心慈手软!
2020年07月03日 12:45 新浪网 作者 莫开伟

  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7月1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多位投资者高举横幅要求“汪涵退还代言费”。中新经纬客户端了解到,汪涵代言的金融平台名为爱钱进。近日,因为该平台到期资金无法提出、转让,大量投资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舆论漩涡(7月2日内蒙古新闻网)。

  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严厉惩处 绝不心慈手软!

  近年来,明星为金融平台代言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明星大鹏(真名:董成鹏)曾为小牛在线的代言人,该平台近日宣布“良退”;范冰冰曾经为紫马财行代言,该平台于2019年3月被北京朝阳经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其母公司北京紫马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企业;王宝强也曾出任团贷网首席体验官,不过2019年3月27日,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立案侦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然而,毋庸讳言的是,某些明星代言此类假到极点的虚假广告,更不是只有一天两天,可惜有关执法机关并未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便是虚假广告被撤下,他们的代言费也一分钱都不少。

  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严厉惩处 绝不心慈手软!

  根据《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定,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两点:一是明星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产品是虚假和违法的。如果明星在推荐之前,没有认真审查理财产品的资格,没有发现是违法产品,那么需要承担责任;二是明星是否使用过这个产品。如果明星在推荐前,他本人没有投资这个产品,也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明星没有责任,就不需要退还代言费。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才需要与P2P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广告费退还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无需退还。

  代言不是做戏,广告更不是虚假的代名词。明星代言广告千万不能见利思义,应该要分辨出真伪,千万不能只为了一时之利而损害自己的形象,沦落为虚假广告的帮凶,轻则官司缠身,重则牢狱之灾,那就真的得不偿失了。由此,作为名人更应该珍视自身的声誉,要懂得敬畏法律,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及“有所取有所弃”的道理,应树立长远眼光,把良知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利益而忘了社会责任意识,应处处淡化名利,不给一切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用严惩违法代言的明星来为新《广告法》“代严”(有严重问题的代言),叫其吃不了兜着走!这是落实新《广告法》的应有之义,否则,诸如“投资须谨慎:爱钱进APP被调查汪涵代言疑翻车”的此类新闻还会你方唱罢我登场。

  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严厉惩处 绝不心慈手软!

  从代言人角度而言,在选择所代言的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因代言问题产品,而使自己陷入信任危机和诉讼风险。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没有把握的事情,就不要弄得尽人皆知了!所以,明星代言一定要学习《广告法》,不要为自己没有使用商品和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不冤枉一位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希望执法机关这次来点真的动点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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