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法教君
4月30日,上海虹口法院发布《上海市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案例一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被判支付违约金。
一、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教育培训公司担任全职独家讲师,教授专业财务类课程,月工资10,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离职后两年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为与某教育培训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服务。如违反竞业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赔偿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1月,赵某和公司又签订《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暨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每月2,300元及违约金金额为离职当月工资的24倍。2018年1月15日,赵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该教育培训公司未支付赵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公司得知赵某尚未离职时至其离职后一直在本市另一教育培训机构教授同样课程,且仍使用原公司的标识,遂提出申请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虹口区仲裁院依法受理。赵某主张自己并非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公司在其离职后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不同意公司上述违约金请求。
二、裁判结果
虹口区仲裁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某教育培训公司智力成果形成的课件内容,在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公司教授相同课程,明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暨竞业禁止协议》,裁决赵某支付某教育培训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关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较易被忽略,实践中一般结合具体情况对档案保管人员、市场策划与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建议
教育培训机构对教研团队、师资和骨干教师的依赖性强。虽然在教培行业同行挖人情形并不罕见,但近年来,新机构劲头甚足,从大公司挖骨干老师、教研团队的行为愈演愈烈,公司对挖人行为深恶痛绝。那么,教培机构的挖人攻防战应该怎么打?
第一,视岗位和重要性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并无明确。因此,需要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岗位要求和重要程度选择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
第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离职员工再就业时的择业、地域、时间限制和解除条件。《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如行业范围、地域范围、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及收款账户,同时建议附上《保密、竞业禁止企业名单》。
第三,应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和计算方式。劳动者被确认存在违约行为,教育培训机构有权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违约金金额及可操作的计算方式。违约金金额如果过高,则可能不被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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