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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药物IPO批文失效表明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通药物IPO批文失效表明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2024年05月01日 06:30 新浪网 作者 皮海洲

  随着2024年4月25日的结束,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首家批文过期失效的拟IPO企业正式产生了,这家IPO企业就是新通药物,早在2023年4月25日就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同意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文的有效期为一年。但截至2024年4月25日,新通药物也没有启动发行,这意味着该公司此前的批文已经失效。

  对于新通药物来说,这实在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毕竟在当下,在管理层严审IPO的背景下,一家公司要成功地拿到IPO批文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拿到IPO批文是每一家申请IPO的公司梦寐以求的,毕竟拿到IPO批文就等于一只脚已经迈进了中国股市的大门。但遗憾的是,新通药物的另一只脚始终都没有迈进A股市场的门槛,结果在经过一年的等待之后,公司的IPO批文失效了。

  其实,这件情况的出现并不令人意外。毕竟新通药物IPO是采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IPO项目。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出台对于创新型医疗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的上市是一个积极的支持。但第五套上市标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那就是没有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考核,也即不对企业的营收与净利润作出要求,这就为某些业绩亏损的公司上市提供了便利。这一点既是第五套标准的优势所在,同时也是第五套标准的劣势所在。因为不考核营收与净利润,这就使得某些按第五套标准申报的IPO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的同时,就已经触发了退市标准,这就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在反思IPO乱象的时候,亏损企业的上市,尤其是已经符合退市标准的IPO公司的上市,就在市场上引起争议。结果自去年6月下旬以来,科创板就再无采用第五套标准的项目过会。采用第五套标准的科创板在会项目,大部分处于“中止”或“暂缓审议”状态,已过会的思睿哲、比贝特均于去年6月提交注册,但都暂无结果,已注册生效的新通药物一直处于等待发行状态,结果最终等来IPO批文的失效。

  

  而新通药物在拿到IPO批文的情况下之所以迟迟不能安排IPO发行,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该公司同样是一家还未上市就已经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新通药物营业收入分别仅有983.5万、178.52万元和110.03万元,同期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02亿元、-8206.55万元和-6999.74万元,主要是因为该公司核心产品尚未上市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及销售乳康颗粒。

  根据招股书提供的财务数据,新通药物不仅报告期三年持续亏损,而且三年的营业收入远远没有达到1亿元的最低要求。这就意味着新通药物还未上市就已满足了A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如果安排这样的公司上市,不仅是对A股退市制度的践踏,同时也很容易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甚至引发市场的不满情绪。因此,基于这种情况,不安排新通药物上市才是交易所最好的选择。如此一来,新通药物的IPO批文也就只能过期作废了。

  因此,新通药物IPO批文的失效,暴露了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短板,表明第五套上市标准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一方面作为按第五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必须规避A股市场的退市标准,不能让一家符合退市标准的企业选择IPO上市,以维护退市制度的尊严不被践踏。另一方面是按第五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在公司业绩没有实现盈利之前,公开IPO之前所发行的股份都不能上市流通,限售股的锁定期从公司业绩出现盈利的年度算起。

  更重要的是,按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的公司,必须在IPO时对公司业绩作出承诺,明确公司盈利的时间。如果不能就此作出承诺的,公司不得IPO上市,而作出业绩承诺却不能兑现的,则由发行人与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公司上市几年后还未实现盈利就直接退市了的,则由公司、控股股东与保荐机构等责任人按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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