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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身份证多次冒充他人盗窃诈骗:还需严究“盗用身份证件罪”| 明舌如刀

盗身份证多次冒充他人盗窃诈骗:还需严究“盗用身份证件罪”| 明舌如刀
2019年12月11日 23:53 新浪网 作者 明话频道

  文丨若夷

  北京男子张某身份证被盗,几次“被”涉嫌盗窃、诈骗。12月11日,记者从北京大兴警方获悉,盗窃张某身份证的男子刘某已被警方控制。据刘某供述,其此前就有过犯罪前科,并欠下大量外债。

  为了弄到钱,刘某想到借助他人的身份实施盗窃诈骗,因发现工友张某和自己长得有些相似。于是,偷走了他的身份证件和驾照,每次都冒充张某身份作案。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涉及的其他案件仍在调查中。

  不仅多次实施盗窃诈骗,而且同时还盗用他人身份作案,刘某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嫌的罪名,显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不仅涉嫌“盗窃、诈骗罪”,也同时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

  盗身份证多次冒充他人盗窃诈骗:还需严究“盗用身份证件罪”| 明舌如刀

  依据我国《刑法》,“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在上述案件中,刘某“每次都冒充张某身份作案”,不仅企图借此掩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而且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办案,导致无辜的张某多次“被”涉嫌盗窃诈骗,无疑完全够得上“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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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各种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身份证等用于证明身份证件使用的日益频繁、使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以及重要性的不断凸显,“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现象也变得日益突出,相关案件也不断呈现频发多发态势,甚至由此在网上催生出各种“交易盗卖身份证”的黑色产业链。

  如据此前媒体报道——只要支付500元到1300元,便可以在网上轻松买到包括他人真实身份证在内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一套产品”。

  很明显,相比一般财物上的盗窃,这种“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盗窃行为,乍看似乎并不起眼,但在今天这样一个十分看重、更十分依赖于“身份认证”的网络信息时代,其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力,事实上很可能更为严重恶劣,更加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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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现象的猖獗,不仅会对相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破坏,大大增加相应的社会管理成本,并导致各种误认误判,而且还会为其他各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极大的便利,沦为滋生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土壤。

  近年来一直让人们深恶痛绝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以“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为基本前提的,如通过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的非实名手机号、银行卡等。

  更重要的是,除了上述这些,对于那些“被盗用身份证件”的无辜受害者来说,“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更严重更可怕危害实际上还在于,它会导致受害者“祸从天降”般地蒙受各种难以及时洗刷的“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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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被盗用身份证件”而无辜遭遇各种“被”嫌疑甚至“犯罪记录”,因“被盗用身份证件”而“被贷款”,莫名背负巨额债务,并由此给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带来极大的麻烦。不久前媒体报道的,武汉一位市民因被他人盗用身份信息,而被外地公安机关错误“录入涉嫌吸毒人员信息库”,不仅驾照被吊销,而且多次被公安机关以涉毒为由带走。

  而鉴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种种严重危害,对于上述“盗身份证多次冒充他人盗窃诈骗”案件,无疑不应仅止于简单追究一般的盗窃诈骗罪,更要进一步同时严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责,确保“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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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在这里,不得不指出的还有,针对“盗用身份证件罪”,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实际上仍存在不少明显不足。如《刑法》中所说的“情节严重”,具体究竟指的是什么、认定标准又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更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

  同时,与“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巨大社会危害相比,目前刑法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处罚标准,也显得不够给力、匹配,仍有进一步健全完善、强化惩罚力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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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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