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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救援”本是“车匪路霸”,就该毫不留情地以“抢劫罪”论处

“天价救援”本是“车匪路霸”,就该毫不留情地以“抢劫罪”论处
2020年03月29日 22:40 新浪网 作者 明话频道

  文 | 朱忠保

  今天,新华社发表令人解气的消息。“在京藏高速昌平、延庆路段长期、多次以实施高速救援为幌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拖车、高额收费……”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7日依法公开宣判王海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高速拖车救援”抢劫案,对首要分子王海民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首要分子张宪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天价救援”本是“车匪路霸”,就该毫不留情地以“抢劫罪”论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海民、张宪平、赵建峰纠集被告人刘希楠等12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经济利益,对途经京藏高速昌平、延庆路段的事故货车、故障货车强行拖车,向货车司机收取高额费用,以“不交钱就不能将货车开走”为要挟,逼迫货车司机支付高额拖车费用。其间,该团伙共计实施犯罪事实72起,造成86名被害人金钱损失,涉及犯罪金额37万余元。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为没有修建高速公路,车辆都只能走省道县道,车速较慢,于是应运而生了一个新行业:车匪路霸,他们专门拦车抢劫。凡是外出上学、外出打工、做生意的商人,大都经历过“车匪路霸”抢劫。他们在大巴车或火车上挨个搜身,不给钱的就打,直到把一个车厢的每个乘客身上的钱抢劫干净,到了下一站,就迅速下车,逃之夭夭。

  “天价救援”本是“车匪路霸”,就该毫不留情地以“抢劫罪”论处

  现在,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一是速度快,抢劫者不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二是一旦抢劫,受害者用手机报警,警察在几分钟之内就能赶到现场,抢劫者被抓到的机率非常大,所以轻易不敢抢劫,“车匪路霸”消失了。

  然而,新一代“车匪路霸”又诞生了。“天价拖车”就沦为新时代的“车匪路霸”。“天价拖车”现象,这些年来屡见不鲜,虽然舆论强烈声讨,人们却又为之奈何。如果说,过去的“车匪路霸”是公开抢劫,是土匪行为,只要报警,司法机关必定会严厉打击,决不宽贷。

  “天价救援”本是“车匪路霸”,就该毫不留情地以“抢劫罪”论处

  然而现在的高速公路救援,前来“救援”的人与车辆都有着合法的身份,是政府批准、与政府签约的救援公司,有公职人员参与,对车辆进行调度,指挥车辆救援和收费。就算“天价救援”,强迫收钱,与“车匪路霸”没有本质区别,但却没有当成“车匪路霸”来打,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与法律责任,大不了给个行政处分,退钱了事。

  披着合法身份的公开拦路抢劫,在本质上与过去的“车匪路霸”没有区别,都是趁火打劫,都是向老百姓强迫要钱,不给钱不让走,给钱少了也不让走。基于此,我们必须痛下决心,将高速公路“天价救援”视作“车匪路霸”予以严厉打击,应以涉黑涉恶论处。

  “天价救援”本是“车匪路霸”,就该毫不留情地以“抢劫罪”论处

  “天价救援”,对于车翻货损的司机而言是雪上加霜,至少未能体现“救援”二字,反而是打着“救援”的旗号,公然实施抢劫。车辆出现事故,车主已经够倒霉的了,令他们更加痛苦的是,一些所谓的“救援公司”却乘人之危,以“天价”收费从他们身上狠狠地“捞”一把,这种趁火打劫行为,无疑将造成车主物质上、心理上的双重伤害、二次伤害。

  因此,对于“天价救援”现象,就是应该以以“抢劫罪”论处,依法严厉打击。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以“抢劫罪”打击“天价救援”,开了一个好头,具有重大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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