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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2020年06月21日 22:30 新浪网 作者 明话频道

  文 | 殷国安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该判决太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师在判决作出后则认为,王振华应判无罪,并且已经提起上诉。

  这个案件还引发了对本猥亵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其中有专业人士建议:为了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类犯罪,需要研究增加化学阉割的刑罚种类(6月20日《中国青年报》)。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来自司法机关的数据,近年来,全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仍在呈现多发态势,其中,性侵犯罪就占据很大比重。

  去年6月,曾担任企业法人、县人大代表、开封市总商会副会长的赵志勇,因犯强奸罪,被执行死刑。罪犯赵志勇与同案被告人李娜经共谋,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年龄小的女学生供赵志勇奸淫。

  法院最终查明的、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受害者,达25人之多,她们都是刚刚就读初中的在校女生,很多还是未成年。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公布了多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去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还专门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央、地方,都在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更加严厉的规定。看来,这些措施并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有专家建议,我国应该引进化学阉割的刑罚,对性侵危险分子有条件地施行化学阉割,从而保护妇女,特别是女童免受侵害。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多次表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要受到这样一种严厉的身体的伤害,我建议从立法角度来说对这种处罚措施要进行研究,我们是否有必要采取化学阉割,我是赞同的。

  所谓化学阉割,就是在人体内(男人)注射雌性激素以抑制男性的性冲动。早在1993年,瑞典就立法,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此后,挪威、波兰、英国、印尼等国也推行化学阉割。

  法国的性变态者或者一辈子蹲监狱,或者在被释放前接受化学阉割;2018年哈萨克斯坦政府对2000名性罪犯实施“化学阉割”。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作为亚洲第一个引进化学阉割的国家,在韩国,无论是初次还是惯犯,凡是性侵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人,都可能在出狱前2个月被进行化学阉割。

  据说,实行化学阉割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犯人自愿选择。而犯人之所以“自愿”,是因为实行化学阉割可以少蹲监狱。另一种就是强制执行,比如:韩国、荷兰、哈萨克斯坦等都是这样做的。

  我们引进“化学阉割”措施,可以作为特殊的附加刑,在罪犯服刑之后再化学阉割多少年,有点像现在法院的“从业禁止”一样,在出狱几年内不得从事某种职业。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对于强奸犯,特别是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出狱后继续进行数年的化学阉割,使其失去再犯强奸罪的“条件”,是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同时还可以对包养情妇过多、玩弄女人太多的贪官或老板,通过化学阉割进行惩罚。

  例如,玩弄3个以上女人化学阉割5年,玩弄5个以上的女人化学阉割10年以上,玩弄10个女人化学阉割15年以上,玩弄女人超过20个,实行终生永久性阉割;强奸幼女者更加加重惩处,只要强奸一次即阉割10年以上。

  这样的惩处应该是符合法律原则的:性犯罪就从性控制的角度进行惩罚,让惩罚更具有针对性,也具有治本意义。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此前,也有法律专家对于我国引进“化学阉割”表示不赞同,其核心观点是,担心“由此带来的人权等方面问题”,我觉得这是站不住脚的。

  对强奸幼女犯判处死刑也没有谈到人权,化学阉割怎么就与人权有碍了?相反,由于强奸幼女犯侵害了别人的人权,所以才不得不限制他的人权,这正是保护更多的人权的需要。

  猥亵儿童案引发“化学阉割”建议,我们对此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而且,对于推行化学阉割,我们更不需要担心国际上拿人权说事,因为全球已经有多个国家这样做,而我们的政府从来就不怕别人拿人权干涉我们的内政。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不妨就化学阉割的立法问题征求一下全国公众的意见。

  现在,佟丽华主任又一次提出引进化学阉割的刑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不妨对此进行探讨,而不宜简单地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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