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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状告招商银行要求撤销征信不良记录,法院判招行败诉!理由竟然是...

信用卡诈骗犯状告招商银行要求撤销征信不良记录,法院判招行败诉!理由竟然是...
2020年07月02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垃圾苹果毁我青春

  转自:征信圈

  法院判招行败诉理由竟然是:招行对自身债权怠于行使权利...

  1. 本案原告诉求: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2019)沪0115民初74889号,本案原告白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检察院指控白春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到案后,白春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招商银行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征信记录

  2. 本案被告理由:

  本案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称,原告白春还款金额确实和所欠本金一致,但是由于银行的记账方式是每月先冲抵利息、费用再冲抵本金,故原告还款的金额未用于冲抵全部本金,所以现在尚欠被告10,251元,并非全部利息和费用,其中本金还有5,612.09元。根据招行的扣款规则,原告仍有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故白春个人信用报告中,该招行账户状态为‘呆账’,余额为10,251元。

  3. 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白春使用被告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后,已接受刑事处罚,且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原告白春的不良征信记录。

  4. 招行上诉:

  根据二审(2019)沪74民终1047号, 招行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需要审查的关键事实确认有误,在案涉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白春已向被害单位退还了全部赃款”,但其中的“赃款”仅包含白春使用其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消费产生的“纯本金”,并未包含白春应当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支付的循环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招商银行后续仍有权依据与白春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其追讨信用卡本金之外的逾期利息、滞纳金等。不能因为白春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就可以此抵消其依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 法院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生效刑事案件已查明的事实,白春在刑事案件中已向招行信用卡中心退赔了本金部分的全部欠款,但是该生效刑事判决未依据《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涉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上诉人白春陈述其从未收到过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催收电话及对账单,并不知晓自己仍有欠款未予归还,在此期间招行信用卡中心也没有向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主张过权利。招行信用卡中心也未能提供向白春寄送过信用卡账单的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白春自2011年11月5日因刑事犯罪归还了22,615.65元后,如招行信用卡中心认为白春对其仍有欠款10,250.64元的事实,其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予以主张自身权利,现招行信用卡中心未向白春积极主张权利,也未有证据证明其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其他方式向白春催收过信用卡欠款

  综合本案的情况,本案诉讼因白春对不良征信记录不服提起,亦并非招行信用卡中心主张债权的诉讼,招行信用卡中心对自身债权怠于行使权利,且招行信用卡中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向白春明确主张过相应的债权,白春的上述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本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招行信用卡中心上诉要求白春归还其欠款的主张依据尚不充分

  综上,上诉人招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6. 小结:

  这应该又是一个挺有争议的判例,招行收费有理有据,但对自身债权怠于行使权利,且不能举证,所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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