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
全省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
明确各级水上搜救机构
应急救助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
规范应急救助行为
迅速、有序、高效
组织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
控制事态扩展
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
《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预案》规定,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甚高频(VHF)电话、公众通信网(“12395”专用搜救电话和各级搜救机构值班电话)、“110”等通信方式报警。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特别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险情级别和实际情况
设定三个响应级别
划重点
当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等级。
当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时,应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暂时停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水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社会发布。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可根据需要授权下级水上搜救机构向社会发布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阴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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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璐
审核: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