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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签订加盟合同后公司注销了,咋办?

以案普法 | 签订加盟合同后公司注销了,咋办?
2024年05月09日 11:01 新浪网 作者 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货车司机许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交纳加盟费3.54万元,并贷款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货车。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每月至少26天安排货源,因货源不足导致许某月净收入少于1.2万元时,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许某准备就绪后,该公司却迟迟没有为其安排货源。3个月后,该公司注销。后许某向浚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唯一股东宣某,请求解除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3.54万元,并按约定补偿一年的营运损失14.4万元。

  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迟迟未提供货源,加盟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支持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公司承诺,因货源不足导致许某月净收入少于1.2万元时,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现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酌定按每月6000元赔偿损失,物流公司应向原告许某支付损失7.2万元。物流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55年12月31日,公司未组织清算,于2021年7月5日注销。宣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供该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亦未提交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据,应当在认缴资本金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合同,宣某向许某返还加盟费3.54万元,并支付营运损失7.2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为鼓励创业,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对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首期出资比例未作硬性要求,以股东约定为主。一些股东为逃避出资,将出资期限设置得很长,实际缴纳的出资却很少。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债权人便会因股东实缴出资不足而难以实现债权。

  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确定了公司存续时,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确定了公司解散时,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项规定分别从公司存续和公司解散两个时间段对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股东利用较长的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影响交易安全。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缩短了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减少了股东长期不缴出资,逃避债务的可能,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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