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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性侵5名女生:嘴硬不认罪,最小者仅8岁,为何恋童癖难根治?

老师性侵5名女生:嘴硬不认罪,最小者仅8岁,为何恋童癖难根治?
2019年11月21日 07:28 新浪网 作者 姬鹏

  

老师性侵5名女生:嘴硬不认罪,最小者仅8岁,为何恋童癖难根治?

  有媒体报道,湖北一家个体教育培训机构的男老师,多次引诱班上14岁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唆使其介绍其她未成年女生供其猥亵、奸淫。截至到立案前,男老师共性侵五名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其中一名受害人“被侵害时”年仅8岁。此外,他还在其家中,以摸胸的方式,对其友人的女儿实施猥亵。最终,涉事男教师,因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审(一审时,当事老师“嘴硬”,对部分事实不认罪,提出上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坦白讲,对于上述男老师的行为,除却法理的认定,其实算是典型的“恋童癖”。所谓的“恋童癖”,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就是以“性发育尚未成熟的儿童”作为性对象。从某种层面上而言,有“恋童癖”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和常人无异,只是在性对象的选择上,不同于普通人。

  然而,以“性发育未成熟的儿童”作为性对象,在基本的社会共识下,这类行为是无法被归于“正常人”范畴的,算是一种非常少见,并且异常的变态行为。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有“恋童癖”的人,在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时候,对孩子影响是致命的。

  所以,无论是道德上,伦理上,法理上,都对于有“恋童癖”的人不会太宽容。因为,孩童对于人类来讲,属于脆弱的阶段,也属于憧憬的阶段,所以类似性暴力的侵害,肯定是致命的打击。从主流的道德认知来看,觉得“恋童癖”是个人德行问题。

  可事实上,“恋童癖”的性本能障碍,很难和正常人相提并论。因为,他(她)们根本不可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达到基本的“性满足”水平。举例来讲,小孩和老师,小孩和保姆的接触机会最多,这个应该无需实证。因为,关乎儿童受凌辱的案例,十之八九和老师或保姆有关。

  实际上,“恋童癖”在变态方面的表现更加不受拘束而已,或者,他(她)们的病态更容易将非正常的性行为,作为唯一的发泄途径。从而冒着违背社会道德,社会伦理,社会秩序的代价,完成自己的施暴行为。并且,一般来讲,“恋童癖”是较难根治的。不得不承认,这是一出“双向悲剧”。

  “恋童癖”多是惯犯,这在精神医学领域,应该是公认的。就拿上述男老师的行为来讲,他曾经已经因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过十五日,可是并没有让其“长记性”。事实上,对于“恋童癖”来讲单靠法理惩治,是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的。因为,对于有“恋童癖”的人,基本的秩序(道德和伦理),已经无法约束。

  按照一般的逻辑,“兔子是不吃窝边草的”,但是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男老师,竟然对朋友的女儿下手,这就显得有些匪夷所思。如果说,他失去绝对的礼义廉耻,似乎不太可能。但是,所作所为,却让人感到无法理解。

  并且,在有过先例的情况下,继续肆无忌惮,最终只能招来牢狱之灾。因为,我们可以想象,性侵5名女生,这意味着什么?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似乎也应该没什么毛病。因为,在感叹他的溃败人生之时,被伤害过的女孩儿又该如何被救赎呢?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正常人和精神病患者,在性方面并没有绝对性的差别。因为,性行为很少受到高级精神活动指挥,不论是否在正常状态下。根据实践经验来看,一个精神失常的人,即使是他在社会角度和道德判断都属于不正常状态,但他(她)的性活动,也并不会绝对的不正常。

  尤其对于男性,貌似这方面更加不受影响。因为,关乎下半身动物的解释,似乎早已成为公论。所以,对于“恋童癖”而言,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生理性的功能异化,而是精神层面的认知异化。所以,有“恋童癖”的人,才会漠视基本的公序良俗,胡作非为。

  只是,对于“恋童癖”而言,它与精神分裂还有实质性的不同。因为,在正常的社交里,根本看不出有什么怪异。只是,在性目标的认知里,会将幼童作为对象。但是,对于基本的公序良俗来讲,对于将“性发育尚未成熟的儿童”,作为性对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当然,“恋童癖”到底是怎样形成的,似乎并不绝对。有些病人是因为先天因素导致“性错乱”,而有的是因为“原欲”中,正常的性目的和性对象的分离,才导致“恋童癖”的产生。说到底,神经症趋于极端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体质和经验都趋于一个方向。

  生活的真实图鉴,在某种情况下,正常人的性行为中,或多或少存在隐秘的部分。只是,一般来讲,只要处于主体的双方没有异议,并且不对外界造成干扰,貌似出现特殊的“差异”也是可以被接纳的。因为“性变态”的范畴很大,仅是危及他(她)人的行为,才会被晾晒出来。

  就拿“恋童癖”而言,最可恶的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发生“性行为”的主体不对等。说到底,孩子还不懂性意味着什么,就被推上残酷的大床。尤其,在“性认知”羸弱环境里,更是显得艰涩无比。所以,对于有“恋童癖”的人,最好的方式是从精神上调试自己,而非铤而走险去释放压抑的欲念。

  只是,目前来看,“恋童癖”的认知中,基本的一点就是“道德伦”。这不仅不利于“恋童癖”群体的治愈,反而会因社会压力,导致“恋童癖”群体,作出极端的反应。总之,对于“恋童癖”群体的看待,既要有谨慎的态度,也要有慈悲的态度。而非一棍子打死,从此黑化。

  要知道,在性变态的人群中,无可非议的是“性行为”在理想化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意义。当然,在这其中,最可贵的还是爱情的意义。在最高级和最低级之间,本质上都是交易的兑现。因为,无论是“彼此取悦”,还是“自我取悦”,最终的目的还是“自我实现”。

  所以,从“恋童癖”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性行为本身可以是多元的,与之相反的,它有可能是由许多不同的成分组成的,这些性行为作为组成的部分,又可能成为独立的性行为脱离整体,这就形成变态,形成荒诞。而作为,“恋童癖”本身,最大的不幸,它在于违反人性的基础,所以必须得到根治,但很多时候却又显得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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