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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万购买理财产品?沧州某银行职员涉嫌诈骗,多人被骗!

752万购买理财产品?沧州某银行职员涉嫌诈骗,多人被骗!
2019年07月13日 15:41 新浪网 作者 沧州这点事儿

  为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为建国7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自6月份,全分局开展了一场为期四个月的“亮剑2019”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向社会各类违法犯罪发起猛烈攻势。

  2017年9月26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侦大队接某银行工作人员孙某报案称:该行员工高某用其银行员工便利条件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后,向银行兑换现金时发现该银行并未向外出售过该理财产品,涉案金额达752万元。

  经调查得知,有三名通过该行员工高某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反映其理财产品出现问题

  客户张某反映其于2017年3月7日在该行员工高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理财产品,由高某使用POS机操作,高某承诺该理财产品10天内到期,产品到期后本息一并转入张某的卡上,但产品到期后张某并未收到本息;

  客户于某某反映其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高某介绍购买的价值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未收到本息;

  客户吕某某反映其于2017年2月25日、26日通过高阳推荐购买的价值302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未收到本息。

  经查:张某的50万元资金是通过其另外银行的银行卡用POS机转给了注册人为庞某某的某行卡,并未转入该行账户;于某某的400万元资金和吕某某的302万元资金均由高某操作转到了注册人为刘某的的账户。而高某使用的POS机仅用于客户转账,根本不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且该账户均未收到以上三人购买理财的资金,之后该银行与高某失去联系。

  752万购买理财产品?沧州某银行职员涉嫌诈骗,多人被骗!

  接案后,分局经侦大队对高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予以上网追逃。2019年7月,分局得到犯罪嫌疑人高某暂住天津市***区***小区的情报后,迅速制定抓捕方案,并派遣警力赶往天津展开工作。经细致工作,2019年7月8日,办案民警在天津市南开区凌奥生活广场***门市部将高某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了让投资者更谨慎、更理性地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提出如下建议:

  1、私募基金门槛高,切勿被虚构的投资项目所骗。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如下特点: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应的资产或收入条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当前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实际上并不符合上述特点。

  2、期货交易重资质,切勿被非法设立的平台所骗。

  非法平台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到非法的期货交易活动中,造成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商品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交易的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合同条款,而非采用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方式;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的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了结交易。期货交易实际系商品合约的交易,通过结算买卖差价了结交易,不发生实物的交割。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业务应当在经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3、委托理财需担风险,切勿被“保本保收益”所吸引。

  因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有关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具有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诉至法院,法院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4、账户密码属隐私,切勿盲目信任相关机构从业人员。

  投资者一定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的不同。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银行本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亦不包括直接操作客户账户资金。如投资者仍私下委托上述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属于该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金融机构无关。

  5、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时报案。

  投资者如发现自身所投资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投资者起诉涉及的纠纷已被公安机关等部门立案侦查,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法院应就该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理财意识,不能仅追求高回报,盲目相信所投资项目作出的承诺,应当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理财前应当充分了解该类型理财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的状况。要有证据意识,如在网络平台投资的,应当注意留存电子合同、平台内理财产品的交易明细、资金往来明细、投资项目相关介绍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以防遭遇平台关闭,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

  来源:沧州市运河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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