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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价等于原价?无锡这家超市被查了!小心这些价格猫腻……

促销价等于原价?无锡这家超市被查了!小心这些价格猫腻……
2019年07月30日 19:34 新浪网 作者 江南晚报

  大促销是现在商家常用的方法,

  既增加了销量又减少了库存压力,

  消费者看见促销都想着买到就是赚到,

  囤!囤!囤!囤货

  但是促销真的便宜了吗??

  促销价等于原价?无锡这家超市被查了!小心这些价格猫腻……

  近日江阴执法人员发现,当地一家超市翻倍提价打印标签,再拦腰一斩,标明是促销价,被查处。

  江阴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检查辖区内一家超市时,发现这家超市部分商品在进行“降价”促销,这些商品销售火热,销量很高。

  许多商品挂上黄牌促销

  

  促销价等于原价?无锡这家超市被查了!小心这些价格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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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几款商品,对售价和进价进行对比检查,结果这家超市的“降价”促销成了一个“谎言”。

  促销价等于原价?无锡这家超市被查了!小心这些价格猫腻……

  让我们来看看猫腻在哪里?

  这家超市对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中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

  某款卫生巾,价签标示:原价19元,促销价9.9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9.9元/袋。

  某款香氛柔顺洗衣液,价签标示:原价58元,促销价25.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25.8元/瓶。

  某款彩色洗衣液,价签标示:原价48元,促销价25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25元/瓶。

  某款氨基酸水肌美白面膜,价签标示:原价130元,促销价79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79元/盒。

  某款二合一洗发沐浴乳,价签标示:原价39元,促销价15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15元/瓶。

  某款本色方包卫生纸,价签标示:原价7.2元,促销价5.2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5.2元/袋。

  某款手帕纸,价签标示:原价9.6元,促销价7.5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7.5元/组。

  某款咖喱酱,价签标示:原价19.8元,促销价15.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18.9元/瓶。

  某款洗发水,价签标示:原价98元,促销价4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48元/瓶。

  某款清新薄荷洁净立式牙膏,价签标示:原价28元,促销价1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18元/支。

  某款香氛SPA盈润洗护套装,价签标示:原价199元,促销价16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168元/盒。

  某款海洋燕窝水库面膜,价签标示:原价138元,促销价6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68元/盒。

  某款水润嫩肤淋浴乳,价签标示:原价39元,促销价19.5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19.5元/瓶。

  某款桃花猫手霜,价签标示:原价29元,促销价10.8元。经查,该商品促销前售价为10.8元/支。

  促销活动前的售价=促销价

  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虚假、捏造原价,再把本来销售的价格打成促销价销售,价格一点都没有降!

  促销价等于原价?无锡这家超市被查了!小心这些价格猫腻……

  该商家14款商品均与促销商品的本次促销活动实际原价不符,促销活动中所标示的“原价”均属于虚假、捏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

  新闻

  延伸

  划线价≠原价

  近年来,随着消费形式的日益多元化、电商平台快速普及,各种花样繁多的网购促销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扣等问题也频繁出现,各种新型价格欺诈案件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2018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物价部门就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区一家企业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因为没有按规定在促销期间如实标注原价,涉嫌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被该局警告并罚款5000元。

  根据群众举报,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依法于 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10日,对顺德千格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九道湾电器旗舰店”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价格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

  经查实,2016年5月期间,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店铺在销售一款电磁炉过程中,商品主图标示了“原价¥328”“特惠价¥78”等价格信息。上述期间该店铺在商品页面标识的“原价¥328”虽有相关厂家建议零售价依据,但不是本店铺促销期前七日内有交易记录的最低成交价格或促销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什么是“原价”?

  根据相关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则以本次促销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规定:

  1.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醒商家们要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

  守护好来之不易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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