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连云港一中学六名学生因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成为被告。
中学生小文,偶然得知自己被几名同学在微信群中恶意“围剿”。“叮咚!您已被邀请加入‘品茶大会’微信群。”“小文就是个绿茶!”“她睡觉打呼像猪一样!”群主小辛在对话框里打下这句话后,迅速得到其他群友的“声援”,不时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在“品茶大会”微信群中,小辛开始频繁发表辱骂、嘲讽、诋毁小文的言论。
看着群里恶意满满的聊天记录,愤怒的小文鼓起勇气,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学校迅速展开调查,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群内的十一人也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过慎重思考的小文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小文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六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故意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评论,各被告在群内互相附和、起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令六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六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系统性、持续性贬损
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随着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和门槛的降低,校园欺凌的形式也从传统的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延伸到社交软件上的辱骂、造谣等精神伤害行为。与直接暴力行为相比,通过网络进行精神伤害的隐形欺凌更容易让人忽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指出,通常来说,网络玩笑与侵权的界限,本质在于言论是否以侮辱贬损他人为目的并且是否产生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实质损害后果。例如,同学间偶尔调侃若未造成广泛负面影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系统性、持续性的贬损行为,即使发生在“半封闭”群聊,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除了依据民法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可处拘留、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三类责任可并行追究,形成对名誉权的全方位保护。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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