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杨法官,
没有你耐心公平的调解,
我们这一辈子的积蓄就打了水漂了,
感谢你为我们一家挽回了损失!”
刘某一家人对临淄区法院
民一庭负责人杨新强法官感激地说。
近日
临淄法官运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了
一起彩礼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10月2日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经过经手人交付了价值101800元的“三金”彩礼,之后刘某陆续给李某转款105600元,并于2022年8月6日举行了结婚庆典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刚举行完婚礼不久,李某因刘某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产生了剧烈矛盾,为促使两人和好并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的父母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一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刘某父母预想的一样,李某接受这些财物后仍然以种种借口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并将刘某父母转户的房屋卖掉,解除了与刘某的婚约。刘某及其父母多次找李某及其父母协商未果,遂向临淄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刘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所有“彩礼”并返还房屋变价款。
协商化解
受理案件后,杨新强通过查阅卷宗及提前了解的案情,意识到案情复杂及问题解决难度较大,但还是决定先进行庭前调解。
“法官,我为了结婚给她彩礼,我父母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让我们尽快登记,以一元的价格将用全部积蓄购买的房屋过户给她,现在婚她不想结了,房屋也卖掉了,那她得把这些彩礼全退给我,还得给我赔偿房款!”调解一开始,刘某便情绪激动,势必要追回这“天价彩礼”。
“这彩礼我是不可能退的,我不是不想结婚登记,原因是刘某对婚姻不忠诚!在与我举行结婚仪式后仍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并因此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好几次几乎有极端想法。”李某及其父母听到刘某及其父母的想法后气不打一处来,开始了对刘某的控诉,认为自己不想结婚是因为刘某的过错,所以这彩礼不该退。
这时,杨新强基本了解了案件实情,针对具体案情,根据《最高院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结合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迅速调整了调解方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解。
“毕竟你们相恋这么久,走到结婚这一步了,他也是为了想和你结婚才愿意把财产给你,即便是他有错,你不想结婚了,可以让他给你补偿,但这彩礼钱得退。对于彩礼返还数额,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过错程度,好好商量着解决。”杨新强首先对被告李某进行引导和劝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彩礼新规,你们现在的情形是符合返还规定的,因为你的过错也导致了对方的损失,该给予人家一定补偿,还是要换位思考,都考虑一下对方。”杨新强耐心地说道。双方及亲朋好友在杨新强几轮劝解下,根据双方的情况,结合《民法典》及“婚姻新规”,站在各自的角度,原被告双方终于能平心静气地协商彩礼返还数额。
最终,双方表示愿意达成和解,李某同意返还刘某60万元,并在约定期限内给付。至此,这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分手的彩礼返还纠纷被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最新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对天价彩礼说“NO”。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