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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又向前迈出一步

浙江的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又向前迈出一步
2020年12月04日 18:22 新浪网 作者 经济观察报

  柳宇霆/文 个人破产探索又有新突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该《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这份《工作指引》的诞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而这也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时隔三个多月,《工作指引》跟进出台,再次就个人破产作出规范,并不能看作是对深圳模式的简单重复,因为在浙江的本轮探索中,也有不少创新之处。

  首先,从路径来看,浙江采取的是地方司法“立规”模式。深圳通过的《个人破产条例》,就性质来说,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浙江出台的《工作指引》,则属于省高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文件,从规范效力来说,并不及《个人破产条例》。不过,省高院属于本省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关,由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内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效力,同样可以规范个人破产行为。

  其次,从形式来看,浙江推行的是“业务”方案。深圳通过的《个人破产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13章173条,明确了个人破产的申请、受理、财产申报、豁免财产、简易程序等。再看浙江发布的《工作指引》,从字面上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不等于“个人破产”,只能冠以“类个人破产”之名。为什么会有这种“措辞”区别?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专门规范个人破产,但作为地方司法机关,只能从业务角度去规制自身工作。翻看《工作指引》的61条,都是司法机关具体操作的相关规范,也便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

  再次,从内容来看,浙江模式也很有“个性”。比如,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浙江《工作指引》,将免责考察期直接设定为5年,这种延长免责考察期的模式,显然要求更为严格。又比如,在豁免财产方面,深圳《破产条例》明确,通常情况下,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而浙江《工作指引》却未规定“天花板”,对豁免财产价值做出明确数额要求,只是要求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很明显,浙江模式迈出的步子要更大一些。

  在相关国家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无论是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还是浙江的《工作指引》,尽管路径、形式和内容等各有不同,但都是对个人破产的有益探索。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浙江已经在个人破产及债务清理相关制度上,进行了很多尝试,包括2019年10月,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了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这起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案件,可谓开全国之先河。从司法实践中的先行先闯,到总结经验“立规”,一路探索一路走来,也让浙江高院出台的这份《工作指引》分量和意义不可小觑。

  "世上本无路,只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浙江高院发布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指引》,在个人破产上又向前迈出一步。从深圳到浙江,所有的探索与尝试,都指向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通往活力奔涌又健康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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