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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观丨水井坊首次涉足酱酒,合作对象国威酒业曾因蹭季克良热度遭茅台抗议

企业观丨水井坊首次涉足酱酒,合作对象国威酒业曾因蹭季克良热度遭茅台抗议
2021年04月09日 21:18 新浪网 作者 财经网

  林辰/文

  财经网产经讯 3天前刚说不担心酱酒热影响的水井坊,今日突发公告宣布将通过与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梁明锋等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来完成首次跨香型涉足酱酒的步伐。

  虽然今日公告介绍称,国威酒业在酱香型白酒领域拥有产品和技术优势。但2016年的一起商标纠纷中,国威酒业因注册“季工坊”商标与茅台集团发生争执,双方由此卷入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前者不正当利用季克良个人声誉的商业价值,并对季克良姓名权造成损害。

  选择了曾有如此历史的合作伙伴,水井坊的酱酒急切之心可见一斑。

  4月9日晚间,水井坊发布对外投资公告,宣布拟以现金形式出资,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梁明锋合作,成立合资公司贵州水井坊国威酒业有限公司。此举意味着,一直以高端浓香自居的水井坊,将首次跨香型涉足酱香型白酒。

  值得玩味的是,三天前的水井坊经销商大会上,水井坊代总经理朱镇豪曾表示,并不担心酱酒热的影响,未来次高端、高端浓香型白酒市场依然有非常多的发展机会。

  做足了“保密”工作的水井坊,在公告中称国威公司在酱香型白酒领域拥有产品和技术优势。而水井坊在白酒营销领域和上市公司规范管理方面有自己的经验和资源。双方可以打造全新的一系列一线酱香型白酒知名品牌。

  事实上,翻阅国威公司过去的品牌经营历史,一段与贵州茅台集团的商标争议尤其扎眼。

  根据北京市高院2016年3月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披露,国威公司曾于2011年3月1日申请注册第9162734号“季工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液体、蒸馏饮料、食用酒精、开胃酒、米酒、朗姆酒、葡萄酒、伏特加酒。

  而2000年9月18日,季克良申请注册第1671537号“季克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013年10月24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季工坊”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其认为,“季工坊”商标与茅台酒厂董事长季克良的姓名构成近似,其申请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

  但彼时,商评委以茅台酒厂并非“季克良”商标的现注册人,不具备依据相关条款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未对其撤销主张予以支持。

  随后,茅台酒厂不服,开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从程序和实体层面作出分析。

  其指出,季克良曾为茅台酒厂的厂长,且季克良亦已明确授权茅台酒厂依据其姓名权及商标权对争议商标提起争议申请,故茅台酒厂为季克良的利害关系人,在此基础上,茅台酒厂有资格提出争议申请。

  实体法层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季克良自1985年开始至2011年一直担任茅台酒厂的总工程师,“季工”为季克良在担任茅台酒厂总工程师期间的特定称谓。在白酒行业,“季工”已经与季克良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所以,“季工”作为特定符号,同样在季克良姓名权所保护的射程之内。

  由于具有知名度的“姓名”识别功能与某特定人之间产生了密切的联系,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特人或者与该特定人具有某种联系,以该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就是一种冒用行为。

  国威酒业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季工坊”,将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来源于与季克良相关的茅台酒厂,进而侵害了茅台酒厂的商业优势所带来的利益。

  但对于一审判决,商评委又不服,其认为,“季工”作为常见的普通姓氏加技术称谓的简称,并非由季克良专有,茅台酒厂也未提交充分证明证据证明“季克良”与“季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可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观点。其在终审判决书中称,第33类酒精饮料行业的相关公众,在酒精饮料商品上看到“季工”或“季工坊”标志时,容易将该商品与季克良联系在一起,以为使用上述标志的酒精饮料商品经过了季克良的品鉴或者认证,从而不正当的利用了季克良个人声誉的商业价值来推销或者销售该商品,因此造成对季克良姓名权的损害。由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也许,酱香酒蹭“茅台”热度已快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一点从本届糖酒会上多个品牌同时打着茅台相关IP的旗号便可觉察。但如果是真正打造一线酱酒品牌,独立合规或许才是稳妥之道。

【作者:林辰】(编辑:孟令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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