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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涉黑团伙受害人取保,处理当不枉不纵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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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证据证明王秀娥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及时处理。如果没有,当地也宜适当做出披露,打消公众心中疑窦。

  于欢案余波还没结束,虽然以吴学占为首的15人涉黑团伙,如今已伏法,该团伙的另一名受害人王秀娥,却因多次上访,并两次收取村主任给予的共计7000元“生活费”,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东冠县警方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12月4日,当地检察院决定对王秀娥不予批准逮捕,冠县公安局当晚已对王秀娥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取保。

  王秀娥被取保,只是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她的案件已经撤案了结,但她至少回家了。

  从“不予批捕”的法律意义看,当地检方认为王秀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规定的逮捕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逮捕(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该决定无疑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形成了制约和监督。

  还应看到,直到12月4日回家,王秀娥共被关了37天。也就是说,当地警方用足了最长刑拘时限,本也不能再继续刑拘下去。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拘的期限一般是10日,只有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适用14日,从而达到最长拘留期限37日。

  这也让公众疑惑,为什么一个被黑恶势力欺辱过的老太上访,要作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案来处理,要用尽37天的刑拘极限呢?目前当地有关办案人员还没做出全面披露,这难免让人心存疑窦。

  目前王秀娥被控“寻衅滋事罪”,该罪的法定罪状包括“强拿硬要”,是指借助暴力或威胁,强行拿走或者直接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性、主动性和强制性,是强拿硬要的本质特征。

  王秀娥的行为符合该条法律吗?据之前媒体报道,这7000元是在其回村之后由村主任主动给予。到底是“主动给的”还是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罪状中的“强拿硬要”?案件已经办了37天,人也关了37天,当地警方也该做过足够的调查取证,事实究竟如何?为什么还迟迟达不到法定的逮捕条件?

  当地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捕的决定,无疑体现了司法机关审慎适用拘捕权的“慎刑”态度;当地警方也该做出更积极的回应,积极查明案情,或提请审查起诉或及时撤案。

  当前“扫黑破伞”雷霆万钧,吴学占黑恶团伙的落网,亦让人看见了除恶务尽的扫黑硬实力。虽然本案当事人王秀娥之前遭到了吴学占团伙的各种羞辱、殴打,是“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在维权、上访过程中不可能触犯刑法。

  但她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她是“接受”的7000元,还是“强拿硬要”那7000元,应由司法机关用证据坐实案情,办成铁案。

  不枉不纵,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才是应有的法治态度。如果有证据证明王秀娥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及时处理。身为老太,到底做了什么事、说了什么话,有没有威胁到村主任拿钱,有没有使用暴力,应该不难查明。

  目前,王秀娥被取保了,相关羁押期限的“倒计时”也暂停了,但案件不能拖下去。之前,“两高”领导都三番五次强调,要避免“疑罪从挂”。这番要求,显然也适用该案。

  □徐明轩(法律作者)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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