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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已过追诉期?专家:可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已过追诉期?专家:可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2020年02月25日 18:48 新浪网 作者 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近日,1992年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告破,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时隔28年,该案是否已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该案当初立案时并未过追诉时效,无论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规定可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释疑1: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最长追诉时效为20年。时隔28年,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告破,是否面临着追诉时效已过的问题? 28年间,《刑法》也有修订,该案追诉时效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现行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该案当时已经立案,公安机关也在持续侦查中,因此按照现行《刑法》,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但该案发生在1992年,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比新旧法可以发现,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是“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而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后”。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奎告诉记者,对嫌疑人来说,新法规定要严于旧法,因为新法要求的入罪条件低,因此适用1979年《刑法》是有可能的。但即便适用旧法,也要看犯罪嫌疑人有无逃避侦查审判,有无采取强制措施等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1979年《刑法》规定的“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涉及的是追诉时效延长,但当时无法圈定犯罪嫌疑人,因此也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问题。

  释疑2: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对于追诉时效的问题,阮齐林表示,最关键的是该案在当初立案时并未过追诉时效。

  “实践中存在刑事立案后,在侦查期间追诉时效冻结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立案时追诉时效就差一两天,但立案后侦查就要几个月,那么在侦查期间,只要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追诉时间就冻结了。”

  他认为,该案可以用上述理解方式作解释,因为当初立案未过追诉时效,且一直在侦办过程中,所以追诉时效被冻结。

  同时,阮齐林表示,还有另一种理解方式就是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过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释疑3:抓获嫌疑人是否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由于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可能性极大,有声音称,南京警方在抓获嫌疑人之前应报请最高检核准。

  “现在要做的是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再来决定是否报最高检核准。”阮齐林说。

  田奎表示,现在警方要做的工作,一是讯问取供述,二是辨认现场,三是辨认被害人及其遗留物品和嫌疑人作案工具,四是如果有证人可以组织证人辨认嫌疑人。

  “按照核准追诉规定,核准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不停止案件侦查。报核准的案件,必须要有嫌疑人到案能够接受审判的材料。”不过,他强调,未经最高检核准不能提起公诉,公安应通过同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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