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奶奶带孙出车祸法院支持误工费
【#56岁奶奶带孙出车祸法院支持误工费#】#超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近日,湖南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25年7月,56岁的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殷奶奶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殷奶奶一直在儿子家带两名孙子孙女,现发生交通事故,孩子没人带,产生了其他额外损失,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尹某认为殷奶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女儿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费损失。殷奶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劳动利益价值。案涉交通事故致殷奶奶人身受损,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要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该损害结果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为8650.19元。本案殷奶奶与尹某均未投保交强险,殷奶奶的损失应先由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尹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抵扣后,尹某应赔偿殷奶奶损失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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