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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假3M口罩案”开庭 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

京津冀“假3M口罩案”开庭 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
2020年04月07日 12:06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郝成北京报道

      3月26日上午,曾引发舆论关注的京津冀“假3M口罩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全程着防护服、护目镜出庭。《中国经营报》记者核实,被告人的律师均为其做无罪辩护,庭审持续到中午1点多,当庭未宣判。3名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东、李东堂弟李俞章、李俞章的朋友罗涵毅。

      据开庭中无争议信息,涉案口罩系从山东高密购买,最终销往京津冀三地,该批口罩由山东高密的“假冒3M口罩的小作坊”生产,该出售者仪新宇自2008年开始在某平台经营网店出售假冒3M品牌口罩,目前仪新宇已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本案3人均被刑事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另据了解,从李东处购买了口罩的一些药店经营者,早前均被取保候审。

      庭审主要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3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无罪的诸多原因中,均包含重要一条,即认为当事人并不明知从高密所购买的口罩是伪劣产品,也没有法定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应当知道”该批口罩是伪劣产品,当事人之间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上游卖家蒙骗,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过失,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但不能被当成有罪处理,不能在一个错误上犯另一个错误。”李俞章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亚超称。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3月24日,最高检、最高法做出《两高相关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答问(二)》,其中指出:“对于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个别行为系被上家所骗,购得伪劣口罩进行销售,对此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货物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郝亚超表示,结合李俞章的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和价格来判断,李俞章并不知情该口罩是伪劣产品,也不应当知情该口罩是伪劣产品。

      据早前媒体报道及本次开庭信息,此案大致经过清晰。即1月21日,李东发现口罩库存卖完,便联系在山西国药集团上班的堂弟李俞章(1996年12月出生,太原人),希望找到口罩货源。后者在某平台联系多个卖家后,山东高密的仪新宇表示可以春节前出货,且能接受当面交易。随即,李俞章带同学罗涵毅(1997年3月出生,太原人)赶往山东,见面后,仪新宇提供相关资质(案发后证实系其从3M公司购买口罩获得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转给李东查看,且明确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交易并安排送货。此后李东还再次追加采购一批。

      此后,李东在微信向其他商家预售部分口罩,同时留下一些在自己药店销售。药店在接到有关举报后,于1月26日中午统一要求下架。李东表示,在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于1月26日下午4点前往店中检查时,口罩实际已经从柜台下架,且在此之前,他也联系山东高密卖家要求退货。

      早前检察院方面曾发布信息称,2020年1月21日至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以每只2元至3元的价格,“从山东省高密市个体商贩处购得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购买金额共计140余万元,并以每只6.5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分销到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现已查明销售金额共计26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公开报道显示,仪新宇也是从他人处购买了上述涉案口罩。2月29日,高密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称:“被告人仪新宇明知是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仍从被告人周某三、邓某民、周某亮、李某蓉等人处购进,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高达1472400元。”

      据公诉方指控,李东、李俞章、罗涵毅3人在购买时,未能前往核实生产厂房情况,未能查看3M授

      权委托书,且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拿到相比货值较高的差价,通过销售获得较高利益,由此推定3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明知货物是伪劣产品。因此认为3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作为现场对接的李俞章,成为本案关键人,其辩护律师郝亚超辩护称:“李俞章去年9月才毕业参加工作,虽然在国药集团上班,但实际工作就是一个‘跑腿送药’的,他也并不熟悉口罩市场价格,更没有足够的社会、工作经验让他识别出哪个是假的。现在很多都是网络购货,李俞章没有义务去查验库房。就像很多人也是受朋友所托,在网上买口罩,寄给他人,这些中间人没有义务去工厂查验货物的真实生产状况。在李俞章核验了仪新宇在网店好评率、亲自前往山东见了卖家、查看了数量、检验了货品的表面外观,基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工作经验、社会阅历,未能查出来有异常,就应当被认定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强行要求采购者要去工厂查验,在网络电商时代,这是无法做到的,也对采购者不公平。”

      但是,本案中,因为李俞章在向李东汇报价格时,在仪新宇的价格基础上每只多加了一元钱,即:李俞章“每只赚取了一元回扣”,这成为本案被控方指控为有罪的关键证据,这也是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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