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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拒绝男方探视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离婚后女方拒绝男方探视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2019年07月19日 18:41 新浪网 作者 新快报

  离婚后女方拒绝男方探视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育龄夫妇遇到了不孕不育的困扰,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遗憾,其实不孕不育是可以解决的,比如说“试管婴儿”。然而试管婴儿数量的增加带来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时

  孩子应该归谁抚养

  日前,湖南常德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庭审中,夫妻双方就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权抚养、探视供精“试管婴儿”产生了分歧。

  感情不和婚姻破局

  供精助孕之子从此和男方无关?

  常德市民婷(化名)与常德市民江(化名)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规程,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怀孕,并生下了宝宝华(化名)。

  遗憾的是由于两人性格差异,造成了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今年6月初,婷向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江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华产生了分歧。

  婷和其家人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华与江无血缘关系,并不是江的亲生孩子。据此,婷及其家人拒绝江抚养、探视华。婷、江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婚后双方以人工授精孕育的小孩

  婚生子的地位毋庸置疑

  不可否认,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不孕不育疾病的夫妻,同样也能有自己的孩子。但这确实有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对此种情况,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华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婷、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了婷在抚养、探视华的问题上对江进行谅解。

  最终,两人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婷、江双方同意离婚;华在4岁前由妈妈婷抚养,4岁至10岁由爸爸江抚养,10岁之后由华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夫妻离婚时,“试管婴儿”的归属问题是近年来大家讨论的热点。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鸣认为,抚养权归哪一方,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精子与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

  如果精子与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那么“试管婴儿”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关系,并属于婚生子女、亲生子女。一旦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

  经过双方同意  夫妻一方提供精子(卵子)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第三方提供卵子(或精子)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依然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夫妻离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未经双方同意  采用他人精子(卵子)生育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采用他人精子(或卵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未同意一方的配偶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故不承担抚养义务。其供精、供卵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不论是否离婚,该子女由执意进行试管婴儿手术的一方独立抚养。

  特殊的“借腹生子”

  如今还存在一种“借腹生子”的情况,即夫妻俩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由于此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但“借腹生子”的夫妻依然不算孩子法律上的父母,“代孕者”才是孩子生母。一旦产生纠纷,“代孕者”将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常德晚报、今日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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