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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还不够 要将高空抛物者纳入诚信档案

入刑还不够 要将高空抛物者纳入诚信档案
2019年12月12日 07:36 新浪网 作者 新快报

  

入刑还不够 要将高空抛物者纳入诚信档案

■海珠区米兰苑小区“防高空抛物”监控可实时捕捉楼上每户阳台和窗户的画面,对高空抛物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人大代表、法律专家支招防范“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建议对其形成更大震慑力

  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从严治理高空抛物罪。既有法依,高空抛物现象得到遏制了吗?根据新快报记者近日的走访发现,一些居民暂时仍未摆脱旧习。同时,取证难、管理难、赔偿难的问题仍与“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相随。治理高空抛物有何良策?

  ■本版统筹:新快报记者 王彤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蒋翰林 何生廷 沈逸云

  ■本版摄影: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

  现象1:取证困难

  建议:政府牵头在重点区域 加装摄像头

  治理高空抛物的一大难题在于:如何才能有效发现并固定证据。实践中,安装向上的监控摄像头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律师分析,此举可有效减少高空抛物的发生。“摄像头能起到警示作用,看到有摄像头存在,人们就不敢随意扔东西了。另外,发生高空抛物时也有利于厘清责任,其他住户不用担心连带责任”。

  不过目前广州安装此类监控摄像头的小区仍然比较少。全程参与《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订过程的广州电大教授黄安心指出,因为摄像头关系业主隐私,一般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后才能安装,安装维护费用则需由业主协商决定。一些业主不愿出钱维护,成为推广的难点。

  对此,黄安心建议,政府可牵头主导监控设备的安装,安装的前提为不侵害业主隐私权。“安装监控设备的费用,建议政府可出大部分,物管公司及业主承担小部分。因为高空抛物,任何人都有可能被砸到,政府有保护公众的责任;物管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事项有进行防范的责任;业主也可因安装摄像头从而避免‘连坐’补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凌霞律师进一步提出,如果考虑到成本,可以优先在楼下行人经过较多,或者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地方安装,以便起到震慑作用。

  蒋凌霞建议,物管、周边群众、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各方责任需明确并形成联动:物管方面应履行保护现场的职责,及时提供监控并配合公安入户调查;周边群众应主动反映在案发大楼中平时有抛物习惯的住户;公安部门则要尽最大努力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以提高破案效率。

  现象2:很难防范

  建议:强化物管公司 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

  另一方面,物管公司对公共区域的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高空坠物隐患是高空抛物屡次伤人的重要因素。对于物管公司的管理职责,多位专家强调,要依法强化物管公司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

  黄安心指出,从物业管理的角度看,物业产权主体是业主,业主应保证物业完好防止坠物,规范行为不拋物,否则要承担主要责任。物管公司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提醒的义务,做好防范工作。物管公司如果没有尽到职责,放任高空坠物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21期“案例大讲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巡回监督组组长张能宝提出,当物管公司与案件有所牵连但无法明确其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应将物管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

  法律专家还强调,物管公司应该在防范高空抛物方面承担更多的监督管理责任。物管对小区的门窗、护栏、设施、设备等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部位,要加强检查、巡查,一旦发现,要及时处理。对于高楼住户的抛物行为,一旦发现,有义务去制止;发现住户的物品存在坠落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提醒进行安全处置。

  现象3:习惯难改

  建议:将抛物者纳入 诚信档案形成震慑

  除了外部措施,从根源来说,高空抛物的始作俑者为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随意高空丢物的个人。如何劝诱个体放下“手中屠刀”?多位专家建议,应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让居民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责任,在社会形成威慑力。

  据悉,今年5月,河南济源市被告人卫某某将前妻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从20楼摔下,致电动车毁损,虽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判决结果却不轻。12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基于此,不止一位律师呼吁,凡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一律“先刑后民”,即,只要高空抛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入刑。

  关于此类典型案例与相关法规的宣传,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道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广州市人大代表高玉华指出,“除了以往的进社区、进学校、进出租屋,与LED屏滚动播放宣传等方式宣传外,还可以召开主题座谈会,邀请公安机关、社区居民、物管公司、人大代表等多方人员坐下来,共同探讨高空抛物如何防治、互相监管,这样的讨论会更有参与感,让居民意识到并非事不关己。”

  高玉华表示,高空抛物的防患管治,相关奖惩应落实到个人,与个人利益挂钩。她举例称,如抛物者一旦被发现,要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中;外来务工人员一旦高空抛物,则影响其积分入户、入学、租房等。

  现象4:补偿难兑

  建议:购买公共责任险,设立专项救助基金

  高空抛物案例中另一个难以忽视的现象为赔偿难。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往往因无法明确直接侵权人,最后通常由整栋楼“连坐担责”。早在2000年,市民郝跃在重庆市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的烟灰缸砸成八级伤残。因找不到真凶,法院最终判决楼上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然而,至2014年,仅三人履行了判决。

  蒋凌霞律师称,“全员埋单”的前提必须是穷尽所有手段,仍无法查明肇事者时,才能适用;穷尽手段主要包括物管调取监控录像、公安介入调查、指纹鉴定、入户调查、周边群众走访调查等。

  而针对“全员埋单”的缺陷,保险行业业内专家马小姐指出,在国内未有专门针对高空抛物责任的商业保险,但物管可通过购买公共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不过许多物管公司不愿意购买,所以业主也得不到相应保障。个人可以购买团体保险,保障普通意外伤害。”她说。

  马小姐指出,关于高空抛物无法确定侵害人的伤亡赔偿,国家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不过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马小姐提出,可考虑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在遇到高空抛物侵权无法查明具体加害人时,用来救助受害人。

  广州市住建局: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有条款禁止高空抛物

  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局获悉,今年7月,该局向各区住建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印发了《关于防范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的通知》,其中提出,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应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常态化工作坚持不懈。在此基础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优化小区的硬件配置,更换老旧的设施设备,也可加装监控摄像头等。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有助于锁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位置和相关责任人。

  据悉,该局今年以来多次前往广州各小区开展现场检查督导,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先后督导400多个物管小区,检查物业管理项目5218个,发出包括防范高空坠物在内的整改通知超过2100份。

  在法规方面,市住建局回应,《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已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按计划拟于12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

  草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不得有包括乱丢垃圾、未分类排放生活垃圾或者高空抛物在内的行为。有该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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