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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先试点立标准 建立公办托幼机构

政府可先试点立标准 建立公办托幼机构
2020年01月18日 00:32 新浪网 作者 新快报

  政府可先试点立标准 建立公办托幼机构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荔湾区第二届学前教育区域课程展示活动在文化公园举行,一名幼儿参与了此次活动。2020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加快落实幼婴照护各项措施。

   托幼管理政策滞后、行业标准细则缺失、市场监管无力,如何破解?人大代表建议——

   广东省领导回应:落实“幼有所托”,省里已有具体方案

   当前,0岁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发展如火如荼,托育市场火爆。然而与火爆的市场需求相比,现实生活中的入托率却很低。“火热”的市场与“冰冷”的入托率形成鲜明对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家长对托育机构资质的担忧。从政策层面来看,幼托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滞后,行业标准细则缺失,市场监管无力,均是家长选择托育机构时难以“下手”的原因。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长期关注0岁至3岁幼儿托育问题的广东省人大代表、中山市第一中学教师华琳建议,相关部门可先试点、立标准,建立公办托幼机构或协助建立普惠托幼机构。而针对华琳“幼有所托”的建议,广东省副省长张光军回应称,落实婴幼儿照护的事情,省里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方案。

   【案例】

   孩子入托家长需承担多项义务 感觉自己是“乙方”

   许先生家住广州市海珠区,在他的女儿两岁左右时,他将其送到家附近的纽诺·艾玛保育园。许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入读前,家长作为甲方与机构(乙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甲方的权利加上义务多达17条,乙方的只有5条。其中,甲方的义务包括:不允许让孩子佩戴任何首饰和贵重物品,遗失或因此造成事故,乙方一律不担责;如幼儿出现身体不适,请尽量安排在家休息,保育员老师不提供药品及喂药等。

   “其实这也是从孩子安全角度来考虑。”许先生说,他对这些条款表示理解。但他坦言,由于没有监管部门,一旦孩子出现问题,家长别无选择,要么沟通,要么退钱,“感觉我们才是‘乙方’”。

   托育机构“高高在上”家长“无所谓” 能带好孩子就行

   新快报记者走访了解到,按目前消防等相关规定,托育机构不允许设在3楼以上。然而由于缺少具体的行业标准,有的无证托育机构设在居民楼里,楼层都超过3层。

   比如一个叫“安安”的托育机构,就设在小区的一套第20层的房子里。套房面积有140多平方米,客厅被改造成幼儿活动室、学习室,一间房是卧室,另一间房是感统训练室,还有一间房是幼儿角色扮演游戏室。

   送孩子入托的一名家长说,老人年纪大了,没精力照顾孩子,孩子1岁多就送过来,如今已经一年多时间。“只要这里的老师真心对孩子好,能帮我带孩子,在3层楼以上又有什么所谓呢?”这名家长说。

   【现状】

   国家已出台两部“托育国标” “广州市标”即将落实

   托育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空白,自2019年才渐渐开始填补。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了顶层设计,更明确了托育机构的登记注册部门,解决“名不正言不顺”难题。去年10月,国家卫健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两部“托育国标”,从场地、设施、人员、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标准细化。

   在广州市,去年3月起,越秀区首次试水婴幼儿照护服务,与社会机构合作,分批次为区内常住人口家庭提供1岁至3岁婴幼儿公益性托育服务,学费按照市场价七五折计算。

   去年底,广州市卫健委透露,《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完成起草,这意味着“托育市标”即将出台。

   今年1月10日,为推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举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培训班。市、各区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负责人、部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共约200人参加培训。

   在培训班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表示将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推进情况,尽早启动广州市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对托育服务综合监管等方面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进展】

   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出台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

   今年1月6日,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在《试行办法》发布之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还组织开发了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这透露出一个利好的信号,有望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试行办法》,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对于登记、备案需要哪些具体材料,《试行办法》也进行了明确。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托育机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

   此外,托育机构若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

   根据实际

   在有条件的幼儿园中

   开设托幼班作为过渡

   省人大代表、中山市第一中学教师华琳长期关注0岁至3岁幼儿托育问题,她通过一系列调研,发现婴幼儿数量增长速度加快,看护难的问题日趋严峻。

   华琳介绍,以中山市为例,她走访了市区、镇村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政府学前教育部门,调研显示中山市现有学前教育机构约820所,全部是政府投入或民营形式的,其中托幼所280所,比幼儿园(540所)少很多。

   “托幼所数量约是幼儿园的一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为3岁以下婴幼儿的护理工作量比3岁以上幼儿的要大。”华琳说,托幼所缺口巨大,建立托幼所涉及到多方面问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从场所选址、建设监督、设施采购、教师选聘至招生协调有大量工作要做,国家财政负担重。

   华琳建议,由政府牵头,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详细方案。先试点、立标准,协调解决场地、师资等条件,建立公办托幼机构或协助建立普惠托幼机构。

   首先,根据人口比例,各市、区(县)、镇(街)、村(居)要设立或补充一定数量的普惠托幼机构。其次,要鼓励社会资金按规范要求办好普惠托幼所,给予适当奖励。第三,限定楼盘建设时必须规划托幼场所,鼓励开发商配合开办好普惠托幼所。

   “要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些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开设托幼班作为过渡。”华琳还建议,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先扩建改造原有托幼机构。另外,政府要引导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单位福利建立普惠托幼所,解决职工家庭托幼问题。

   在1月14日下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中山代表团审议中,华琳针对“幼有所托”提出建议,得到了同团审议的省人大代表、副省长张光军的回应。

   张光军表示,“3岁以下婴幼儿需要更好的照护”这件事情,已写进省政府工作报告。上周省政府常务会议已通过关于落实这项工作的一个行动计划。要鼓励社区、社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一起,通过各种形式,把婴幼儿照护的事情落实好,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省里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方案。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加快落实幼婴照护各项措施,关爱留守儿童。

   ■专题策划:新快报记者 陈红艳 吴晓娴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肖韵蕙 何生廷

   ■本版摄影: 新快报记者 夏世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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