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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古籍两次出现在拍场 谜团待解

馆藏文物古籍两次出现在拍场 谜团待解
2020年09月20日 00:00 新浪网 作者 新快报
■广东崇正2020春季拍卖图录谢无量 致林思进信札
■广东崇正2020春季拍卖图录“古逸清芬信札 古籍 文献”封面
■广东崇正2020春季拍卖图录黄宾虹 致林思进信札

   日前,四川省图书馆关于“馆藏文物现身广东某拍卖行”的一纸说明,使得文物管理的讨论再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目前,除了拍品委托藏家之外,涉事拍卖行也已发出相关声明。尽管目前事件发展大致清楚,相关文物古籍也已被警方控制,但对于2004年的被盗文物是如何出现在2005年的拍卖会上?当年顺利拍卖,四川省图书馆当年却未能发现?为何“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上并未能查到相关文物备案,并使得该文物再一次出现在拍卖(图录)上?为什么信札没有任何馆藏印记?种种谜团仍有待解开。

   ■收藏周刊记者 梁志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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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盗的“一卷书”,两次出现在拍场?

   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2004年,就有题为《省图书馆失窃!贵重书籍被盗?》的媒体报道,报道中介绍,四川省图书馆保卫科负责人谢兵称“确有馆藏书籍失窃一事。据他介绍,被盗的只是一卷书,并非大量文物古籍。”

   在近日发出的《四川省图书馆关于“馆藏文物现身广东某拍卖行”的相关说明》中,也证实了这一点,在日前崇正拍卖图录出现的“清寂翁林思进和他的友朋书札”正是2004年失窃的那“一卷书”。

   但让人意外的是,记者通过网络拍卖记录检索得知,该文物古籍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拍场,早在其被盗后不到一年,即2005年6月30日,便于上海崇源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崇源)春拍以“《鱼雁集》丛札(无图)(一套六本)”名字现身拍场,拍品说明中写道:“内涵晚清民国间经学家、书画家、政界要人、社会名流达75家之多,近200余通信札手卷……”该藏品最终以30.8万元拍出。

   日前,广东省文物局也向媒体回应广东崇正拍卖举办此次文物拍卖前,确已按规定提出审核申请,并由该局批复、备案。

   但谈及避免以后有同类事件发生时,广东崇正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许习文向收藏周刊记者再一次强调,“藏家们委托上拍的时候,一定要说明并保证藏品来源合法,我们的委托合同第一条就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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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通信札分拆上拍,是一种商业策略行为?

   1938年,西南大儒林思进将黄宾虹、谢无量、陈宝琛、廖平等76位名人写给他的200通信札汇编整理为六册,亲自题签,是为《鱼雁集》。但这次《鱼雁集》并没有以整体面貌上拍,而是被拆解为45件(组)分别释出。

   为何藏家要分拆上拍?学者梁基永分析表示,“这完全是一种商业策略行为,毕竟200通信札通信人并非同一个,如果按完整一本进行拍卖,很难以合适的价钱找到合适的买家。”同时,他进一步分析,“目前平均一件估价在一万元到两万元之间。如果全部顺利成交,可能最终总价在300万元左右。如果按照整本上拍,能卖出过百万元的几率很小。”

   业内观点

   完全由买家承担风险与损失不合情理

   艺术市场评论家牟建平介绍,在艺术行业中,盗赃物出现在市场的事例时有发生,除了机构文物书画被盗,画家丢失的作品在拍卖场上也屡有出现。目前,涉事藏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对于这次事件拍卖行和藏家或许均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牟建平认为,“目前《拍卖法》似乎没有明确界定这类事件中,买家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拍卖公司付出的成本谁来买单。如果完全由买家承担该被盗文物的风险与损失,有点不合情理。未来应该有行业法规来确定。”

   牟建平认为,“《鱼雁集》为何没有进入‘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这一点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藏家因为在2005年通过上海崇源拍卖购得藏品,目前该藏品被认定为“赃物”,藏家是否可以通过上一拍卖行一诉究竟?对此,牟建平认为,“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以,要追诉上一家的责任,恐怕又是另一个复杂的环节。”

   但同时作为收藏业内人士的梁基永则认为,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与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买家利益,这次事件目前“最理想的结果或是由四川省图以2005年的成交价格购回藏品。”

   有趣的是,虽然在“天眼查”的公开资料上,仍能看到上海崇源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的信息。但记者通过雅昌网络检索发现,在2015年之前,该公司的拍卖活动仍算频繁,但在这一年发布“上海崇源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特别声明”后,却从此再无拍卖信息,尽管在声明中明确写道“将不会停止艺术品拍卖业务”,而日前澎湃新闻发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已于2017年收回上海崇源的拍卖经营许可证。

   法律声音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刘锋律师、黄清坤实习律师:

   文物保管部门

   应加强文化保护措施

   《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的所有权转移及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而第112条只对遗失物做出规定,未对“盗赃物”作出规定,由此法律界观点不一。

   我们倾向的观点是首先应对该批信札的所有权取得合法性进行分析,是否属于“盗赃物”,本案中现藏家是在2005年通过拍卖的方式在支付了价款后占有这批信札的,但是由于四川省图书馆早已报案,这批信札属于“盗赃物”,涉及刑事犯罪,并不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同时因该批信札属于国有文物,性质特殊,应优先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和评价,涉案信札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国有文物。因涉案信札属于法律上禁止买卖和转让的文物,现藏家无法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该批信札的物权。

   根据四川省图书馆发表的声明,其在该批信札被盗后,向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上报,并即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履行了公示义务,其有权要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而现藏家的损失应向拍卖藏品的机构要求赔偿,拍卖机构有义务对拍品的合法性和权属进行审查,且是严格审查,至于拍卖机构称与委托拍卖人签订的拍卖合同,委托人保证藏品的合法性和权属无争议,是双方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方,拍卖机构更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审查义务。

   我们建议,文物保管部门应该切实加强文化保护措施,同时在文物出现被盗、被抢等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备,在报刊、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尽到公示义务;文物拍卖企业在文物拍卖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藏家在购买时也应问询和了解拍品的合法性,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以免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发生,引起纷争,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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