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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出租账号、商业诋毁,东莞第三法院发布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抢注商标、出租账号、商业诋毁,东莞第三法院发布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2024年04月23日 20:26 新浪网 作者 新快报

  新快报讯 恶意抢注同行商标、低价出租素材网站会员账号、发朋友圈“抹黑”同行......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既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发布三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案例,督促用户、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尊重智慧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

  恶意抢注同行热门网店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2019年10月,王先生在淘宝网注册店铺“静某表带”,主要出售品牌手表表带,在他的辛勤经营下,门店生意红火,有一定的知名度。2022年2月,黄某伟、段某江以某达公司名义申请与“静某表带”名称相同的商标,并在天猫平台注册了“静某表带旗舰店”,随后联系王先生并向其出售该旗舰店。王先生拒绝购买后,黄某伟、段某江随即在旗舰店出售同类产品,并针对王先生的门店和产品在淘宝平台发起大量投诉。王先生认为某达公司、黄某伟、段某江恶意抢注同名商标,在出售旗舰店未得逞的情况下进行恶意竞争,遂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达公司、黄某伟、段某江明知原告王先生可以先使用“静某表带”字号,仍利用原告王先生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恶意抢注“静某表带”商标,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某达公司、黄某伟、段某江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王先生经济损失1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低价出租素材网站会员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某图公司运营一款名为“图某兽”的素材网站,用户在该平台上付费充值成为会员,即可在线编辑下载图片。2020年11月开始,邓某在“图某兽”购入大量会员账号后,通过网店低价分租给用户。用户登录邓某发送的账户及验证码,即可在“图某兽”限时编辑下载平台素材。某图公司认为邓某低价出租会员账户违反了“图某兽”平台用户使用协议关于“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的规定,给其造成用户流量和会员费收入减少等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邓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明知“图某兽”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仍利用分时出租会员账户的方式获得收益和用户流量,不仅损害了原告某图公司的正当竞争利益,破坏原告某图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还损害原告某图公司信任度,让原告某图公司流失客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被告邓某经营规模、经营收益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某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发朋友圈“抹黑”同行卖假货,构成商业诋毁需担责

  深圳德某公司主要经营喷涂设备、静电喷枪等业务,其注册商标及相关标识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此前,德某公司以东莞福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对方发送了律师函。然而,该公司的股东王某在收到律师函后,在朋友圈发布了“德某贴福某商标!现在搞得恶狗先告状!”等言论,并附上盖有“假货”字样的喷枪设备图片。此外,其还将该则朋友圈转发到同行微信群中,并用公司的抖音发布相同内容,王某在评论区还作下“李逵遇到李鬼,李鬼还要告李逵”的评论。

  对此,德某公司认为王某在网络上发布其公司产品为贴标假货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将福某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等合计25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和福某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在网络平台上直接点名与其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原告德某公司,称原告德某公司的机器是贴牌“假货”,是对原告德某公司明显的恶意贬低,具有负面煽动性,会使相关公众对原告德某公司的商品及企业信誉形象产生不良印象,损害了原告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业诋毁。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获得的所得均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酌情判决王某和福某公司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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