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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大学学费 法院判决: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费用不支持

儿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大学学费 法院判决: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费用不支持
2020年05月15日 16:54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5月15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记者万凌云)  父母离婚,对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但子女成年后上大学的费用是否应当承担呢?15日,句容法院就其审理的一起儿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案,给出了答案。记者注意到,儿子主张的大学期间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费用,法院“不支持”。

  院方告诉记者,句容小伙胡小某考上大学后,父母即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如孩子继续学习深造,则父母双方共同出资直至成家立业为止。现儿子果然考入高校,但父亲却不履行协议。经协商无果后,胡小某只好将父亲诉至句容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共计两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与田某某于2018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胡小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胡小某有继续上学和深造的机会,双方必须共同出资直到胡小某成家立业为止。

  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未支付抚养费。

  2019年9月,胡小某进入某高校学习,学制三年。2019年9月、10月交纳大学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合计7000多元。另购置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均由田某某支付。

  2020年3月份,胡小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

  本案中,原告胡小某主张被告胡某某未支付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其18周岁止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其主张的其大学期间的费用,法庭认为,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教育,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上大学学费、生活费、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因此,在田某某与胡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胡小某有继续上学和深造的机会,双方必须共同出资直到胡小某成家立业为止”,该约定仅限于“教育费”,并不包括生活费用,故对原告举证主张的7000多元大学教育费用,被告应当按约定承担50%。

  对原告主张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费用,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约定义务,不予支持。

  综上,针对原告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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