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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人被诉四年内四换罪名,第二次重审允许当庭播放对账录音

一商人被诉四年内四换罪名,第二次重审允许当庭播放对账录音
2020年10月31日 23:25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10月22日,广东汕头潮南区法院对一起两度被上级法院发回的案件,第三次一审开庭审理。

  此次开庭,距离上一次发回重审已有两年三个月之久。

  案件的被告人王润志是湖南长沙的个体工商户。4年前,由于与商业合作伙伴的经济纠纷,他被远在广东的汕头潮南警方以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刑拘。随后,被司法机关分别以涉嫌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捕、公诉和一审,但两次一审判决均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曾对这起四换罪名的曲折刑事指控进行报道。这场4年仍无结论的案件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10月22日庭审中,王润志与合作伙伴当年的对账录音,被允许当庭播放。此外,几份新出现的公安鉴定报告,以及证人出庭证明事情经过,令该案离真相更近一步。公安的鉴定结论显示,当年控告王润志“伪造雅娜公司印章”的雅娜公司,原本就存在两枚“同款”公章。那么,到底是谁在伪造印章?

商人王润志展示曾在家润多销售雅娜公司产品。除标注外,均为澎湃新闻记者谭君拍摄

  经销商与厂家的两份合同

  湖南商人王润志是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2010年5月,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

  由于与大卖场签合同涉及计税问题,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雅娜公司与大卖场签订供货协议,雅娜公司按回款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账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王润志介绍,这种由厂家代开发票的模式,在日化经销行业很常见。实际上,他不仅包销雅娜公司的产品,他还与百草源公司有过类似合作,百草源公司的授权经销期是自2007年12年6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进入超市售卖的每一种商品都对应一个条码,供应商希望条码越多越好,这意味着进场的商品品种越多,给顾客的选择越多。雅娜公司希望增加自己在家润多的销售品种,而我经销的百草源公司的产品又不如雅娜公司的好销,所以,2010年至2012年间,我们达成协议,将30个百草源的条码,变更为雅娜公司的产品,为此我们还签订了编号为3651A的合同。”王润志说。

  公安鉴定证实,雅娜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在涉及3651A合同内容的协议中签字。

  但他没想到,这样蕴含双方合意的商业操作,会因为雅娜公司一方的“否认”,而引来刑事指控。

  庭审中,辩方指出,雅娜公司对于3651A合同是知情同意,并且积极履行的。庭审证据显示,合同履行期间,家润多基于3012A和3651A两份合同约定,给雅娜公司打货款,雅娜公司基于两份合同中家润多销售的货款,扣税后给王润志回款。同时,王润志供货的多个家润多门店的雅娜公司产品条码,均超过3012A约定的50个,而达到增加3651A合同后的70余个。

  此外,2014年2月21日至26日,雅娜公司与王润志在广州就回款结算问题对账,双方均进行了录音,并请见证人全程作证。录音显示,在6天的对账过程中,除3012A合同外,王润志多次提到3651A合同,雅娜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否认,双方对账的金额,也是基于该两份合同。

  2019年4月30日,澎湃新闻曾报道,为了证明雅娜公司对3012A、3651A两份合同均知情且认可,并进一步佐证对账录音的真实性,在案件发回重审后,王润志在旧电脑储存文档里找到了广州6天对账的多份视频,视频时间显示为2014年2月21日至25日。这一新证据随即提交法院。参与对账的一名证人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对账录音及视频的存在。

  2020年5月11日,汕头潮南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王润志提供的声像资料,共15段视频、28段音频,均未发现剪辑、拼接、合成痕迹。

  10月22日庭审中,对账见证人陆护天作为证人出庭,他当庭表示,雅娜公司知晓有两份合同,王润志经销的雅娜公司产品条码有六七十个。同时,雅娜公司财务负责人郑某某,在对账时明确提到了3651A合同。

  然而,在2014年2月时双方都无争议的事实,因为双方就6天对账结算款未达成一致而变得模糊,直至成为指控王润志涉嫌犯罪的证据。

  指控他人伪造印章的雅娜公司,自身存在加盖印章不一致的情况。

  延绵5年的刑案与两套公章

  在第三次庭审中,潮南区法院当庭播放了被此前合议庭否决的对账录音。

王润志在潮南法院参加两次发回重审后的第三次开庭 受访者供图

  证人陆护天还证明,2014年2月,双方就结算款额未达成一致,“王润志要200多万,吕在坤(雅娜公司负责人)这边提的是100多万,在我的协调下,双方的差距缩短了40多万,后来我公司有事,没有调解成功”。

  在广州对账不欢而散后,双方回各自所在地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7月,雅娜公司向潮南法院起诉王润志支付210万余元货款。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的文书显示,王润志一共向雅娜公司主张510万元的债权。

  (2014)雨民初字第05205号合同纠纷案的案卷材料显示,王润志主张214万余元债权,并自己提供担保,查封、冻结了雅娜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2015)雨民初字第1108号案卷材料显示中,王润志索赔雅娜公司300万元违约损失费,也作了相应财产保全。

  辩护律师刘凯介绍,由于案件较复杂,王润志曾撤回大标的额案件的立案,分开成数起小标的案起诉,其中第一起案件已获得法院胜诉判决。

  然而,双方的民事纠纷尚在审理,一场绵延5年的刑事指控突临。

  庭审证据显示,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潮南区公安分局提供了一枚公司印模,称3651A合同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印章,控告称王润志涉嫌伪造其公司印章。2016年2月19日,王润志在从厦门乘机去新加坡的安检中,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带走。当天,被以涉嫌伪造印章罪刑拘。

  关于被指伪造公章,王润志一直坚称被诬告,并表示,“雅娜公司自己原本就有几套印章,要说伪造也只能是雅娜公司自己伪造”。

  2020年3月,侦查机关潮南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委托广东省汕头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雅娜公司在不同材料中盖的公章进行鉴定。10月22日的庭审中,警方对于印章的鉴定报告被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6份盖有雅娜公司印章的材料检验结果显示,雅娜公司在广东汕头和在湖南长沙两个区域的活动中,使用了两枚不同的印章。如在汕头潮南区法院立案时盖的印章,与其在长沙雨花区法院提交司法文书盖的印章不一致。同时,雅娜公司2015年向潮南区公安控告王润志伪造印章的报案材料所用印章,与其2010年授权王润志经销“馥佩”系列产品的《授权书》、2009年确认王润志为经销商的《确认》函所盖的印章,也不一致。

  “雅娜公司财务人员反复强调,其公司只有一套印章。现在被鉴定出有多套印章,到底哪一套对应的合同专用才是真的?”辩护律师刘凯说,“如果3651A上的印章是伪造的,那么,雅娜公司认可的3012A合同上盖的章,是否也属于伪造?”

  对此,汕头潮南公安分局出具证明称,2020年4月,该局要求雅娜公司提供其3012A合同的印章印模,雅娜公司一直不提供。

  涉案的3651A合同

  以诈骗罪批捕,在看守所内签弃权协议

  王润志说,刚被抓时,他完全不明白是怎么回事,直到警方提及他与雅娜公司的合同纠纷。

  2016年3月25日,在“扛了一个多月”后,王润志收到潮南检方的批捕决定,涉嫌罪名由伪造印章,变更为诈骗罪。

  2016年4月17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律师从中斡旋,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的三日内,雅娜公司撤诉其起诉王润志的买卖合同纠纷,王润志则放弃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已起诉的包括但不限于(注:此处列举5个案号)等全部案件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撤诉;同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张《馥珮系列产品经销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债权债务关系;即便王润志基于前述三份协议享有相应的债权或其他合同权利,也承诺放弃该债权或合同权利。如双方因履行协议或王润志方以原协议、补充协议为依据再次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均同意由雅娜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决。

  “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但在当时情况下,我不得不签,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我太恐惧了,我想先出去再说。”王润志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庭上,王润志称,自己当时的律师被雅娜公司收买,通过威逼和恐吓,迫使不懂法律的他认罪,并签下和解协议。

  “这份协议让王润志放弃巨大的经济利益,显然是受威胁而签。”王润志的另一名辩护人杨志强说。

  和解协议签署一个月后,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谅解书。6月7日,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然而,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王润志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罪名几度变更。

  2016年9月9日,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既未以其批捕的“诈骗罪”,亦未以公安机关立案的“伪造印章罪”对王润志提起公诉,而是换成了一个新的罪名,“合同诈骗罪”起诉。

  检方认为,在3651A合同中,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万余元,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万余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区法院一审采纳检方指控,认定王润志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雅娜公司承担了税款7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王润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换罪名,被两次发回重审

  王润志不服上诉,“我都不知道7万余元的赃款怎么来的。询问法院得知,是按照货款的增值税率17%计算出来的。且不说这种计算方式有问题,关键是3651A合同雅娜公司知情且同意,签订该合同增加30个条码,销售的也完全是雅娜公司的产品,何来骗取?骗了谁?”汕头中院经阅卷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年多之后,2018年2月14日,潮南区法院作出一审重审判决。尽管潮南区检察院仍然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是潮南法院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当,王润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罪名更轻了,刑期也更轻了,王润志仍不服上诉。

  “我与百草源公司的合同都写明了,由其提供税票。如果是为了开税票,百草源公司就可以开,何必去找雅娜公司?3651A合同销售的是雅娜公司的产品,所以才应当由雅娜公司开发票。”王润志对判决认定表示不解。

  辩护律师刘凯则认为,“王润志是在获得雅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家润多超市从事经营活动,并以雅娜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罪。”

  2018年7月9日,汕头中院二审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两次对案件发回重审。而此次汕头中院发回的理由,避开了实体问题的认定,“一审法院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变更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属程序违法”。

  至此,王润志自被公安机关刑拘以来,其涉嫌的罪名从伪造印章罪、诈骗罪,到合同诈骗罪,再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变换了4个罪名,案件仍无结论。

  刘凯告诉澎湃新闻,该案走过4个多年头后,作为两次发回重审后进行的第三次庭审,潮南法院的此次开庭,充分尊重了辩方的权益,包括允许证人出庭、当庭播放了曾不被采纳的对账录音,以及对公安机关多份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整个庭审从10月22日上午9点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半。而这些证据有利于被告人脱罪。如,除上述雅娜公司印章的鉴定证明其有多枚印章外,还有签名鉴定,证明雅娜公司湖南负责人丁某某曾在一份涉及3651A合同内容的协议上签字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一审法院两次作出不同罪名的有罪判决,检察机关的三次起诉状,只字未改,仍然以合同诈骗罪指控王润志。

  长达18个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面对庭审中辩方出示的大量无罪证据,审判长问公诉人有何答辩,公诉人答:“请合议庭结合今天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裁决。”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公诉人答:“没有”。

  此外,与前两次不同,第三次一审开庭中,作为“受害人”的雅娜公司,没有再派律师出庭。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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