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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车祸 司机是否要担责?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 司机是否要担责?
2021年05月29日 16:36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好心免费搭载他人,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张某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

  2020年10月,张某驾驶私家车搭载朋友李某外出,行驶途中因未留意到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张某靠近时再采取紧急制动已来不及。张某驾驶车辆直接撞到了半挂车尾部,造成副驾驶上的李某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左股骨骨折。随后,李某被紧急送到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9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牵引车驾驶员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出院后,李某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住院花费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可是,张某认为自己是好心搭载朋友,结果不光自己车辆撞坏,还被朋友索要全部治疗费用,他也觉得“冤枉”。在多次沟通无果情况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前期治疗费用等共计9.7万元。

  法院判决酌减司机责任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外承担30%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主张超出交强险外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无偿搭乘原告是无偿服务的善意之举,应当减轻其对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张某本次事故中的过错问题,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由张某在超出交强险外承担70%责任的基础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铜山法院认定张某搭载李某系“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故判决张某在70%比例基础上承担70%,合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衡介绍,“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一程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且能减少出行车辆数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应当积极倡导。“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被搭乘人往往是好心做错事,若不能适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将与公序良俗相违背,不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而且,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与搭乘人共处同一空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自身往往也会受伤、车辆受损,要求驾驶员完全赔偿无偿乘客的损失,未免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李梦瑶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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