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6月4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启东非法捕捞中华鲟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从2021年2月上旬开始,江苏淮安洪泽人李某义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妻子以及帮工在东经121°59′、北纬31°44′启东附近海域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3月6日上午,李某义发现捕获中华鲟一尾,联系出售但无人敢收购,便将该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并食用鱼块,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
3月9日,公安机关破获该案,并抓获李某义,在其住处查获疑似中华鲟肉共计12.06公斤。经鉴定,涉案鱼组织的物种为中华鲟,该中华鲟年龄约5龄至6龄,系幼鱼。南通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至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
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极度濒危,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时表示,中华鲟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都非常高,涉案死亡的这条中华鲟属于“亚成体”,经过生长环境优胜劣汰,一般几千条、几万条里才能有一条活下来,所以说非常珍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义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