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一看“换没换”,二看“好不好”

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开展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一看“换没换”,二看“好不好”
2021年09月17日 20:07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9月17日讯(通讯员 汤洁 记者 刘浏)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专项检查是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夏季大气污染因子协同管控的重要抓手。执法人员表示:“我们对‘码上换’管理平台提供的203条线索清单进行按比例抽查,一看‘换没换’,二看‘好不好’。”

  活性炭设计使用量及更换频次是否符合要求。(了解“马上换”管理平台:致全市工业企业负责人关于打响臭氧污染防治阻击战的一封信)合格活性炭碘值在800以上,灰分小于15%。(活性炭碘值和灰分是衡量活性炭吸附能力和纯度的专业指标)

  近日,南京市汪洋制泵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案被江苏省作为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曝光,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降低活性炭使用标准,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便是在“换没换”上出现了问题。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该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进行15米高空排放。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最近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明显不足。执法人员对填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初步认定该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听取当事人情况说明,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因工人理解错误,认为订单少,喷漆房使用率低,一天平均使用约1小时,且使用的是水性漆,气味不大,不需要填充50公斤活性炭,故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违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案件集体讨论后通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在夏季,臭氧已成为导致我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素,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臭氧防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至今,南京市已于全市各区完成活性炭线索抽查十余条,发现并移交问题线索8个,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将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常态化开展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质量检查,确保臭氧防控无“短板”。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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