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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妈妈开车回家哺乳遇事故,公司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被法院驳回

年轻妈妈开车回家哺乳遇事故,公司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被法院驳回
2021年10月18日 20:02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年轻妈妈在上班时间回家哺乳发生交通事故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却不认可,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这起行政诉讼案件,驳回了该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劳动法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用人单位应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该案判决能够引起老百姓的心理共鸣。

  作出工商认定,人社局被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6月,周萍(化名)生下一个女儿。这一年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周萍在工作时间开车回家哺乳,却在归程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周萍无责。去年7月,周萍向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一个月后,周萍任职的上海某服饰公司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但公司对这一结果却并不认可。去年10月,该公司将区人社局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区人社局在收到周萍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萍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周明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萍上班时间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周明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而在本案中,至事发时周萍仍处于哺乳期内,公司应当为周萍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萍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萍在上海某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专家:该判决能引起老百姓的心理共鸣

  “哺乳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充分保障!”对于此案,南京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说。

  徐旭东表示,女职工从工作单位回家哺乳,虽然从表面上看还不属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的上下班,但是依然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来识别回家哺乳可以作为合理时间内从单位到家庭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从而解决工伤认定中伤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难题。他认为,本案的判决既扫清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盲点,也能够引起老百姓的心理共鸣,从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而言,有条件的话,应该依法建立哺乳室,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哺乳条件,免除女职工路途奔波、身体不适之苦。”徐旭东表示,对于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照顾,保障女职工这一权利充分享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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