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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公共交通治安立法:禁止霸座、抢方向盘、性骚扰

江苏为公共交通治安立法:禁止霸座、抢方向盘、性骚扰
2022年01月14日 21:28 新浪网 作者 扬子晚报

  乘客抢方向盘、司机把车开进河里……近年来,发生在公共交通上的刑事案件引发全社会关注。1月14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通过立法解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为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开展江苏公共交通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新立法在哪些地方适用?

  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班线客车内

  “随着江苏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供给侧改革,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也与日俱增,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风险隐患大量显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 实践中,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范围与传统公共交通行业分类不完全对应,《条例》首先要解决调整范围的问题,确保监管不存在漏洞。

  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公共交通经营者的现状,结合工作管理需要和公共交通行业划分实际,《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一是,明确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条例所称的“公共交通”是包括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等。至于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运、渡船等水路运输以及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三是,对《条例》中反复出现的“场站”作了明确,是指本省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四是,明确了班线客运车辆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经营者有责

  对行为异常的重要岗位人员应及时调整岗位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属性,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记者注意到,《条例》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尤其是针对新业态中的治安管理问题,对网约车进行特别规定。虽然网约车的快速发展为公众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也成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条例》对网约车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对未履行安全风险预警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近年来,因驾乘人员身心异常导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往往较为严重和恶劣。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将散落在《反恐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客运和轨道交通车站开展安全检查等义务进行了整合细化。同时还突出“人”作为公共安全的核心要素,规定公共经营者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实施心理状况监测。一旦发现有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行为异常的,应当暂停工作。

  禁止霸座、抢方向盘、性骚扰等

  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乘客等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治安秩序,对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至关重要。《条例》一方面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列举和禁止。如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明确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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