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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0年07月03日 17:31 新浪网 作者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吴家明

  深圳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公开发布,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这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圳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的落实政策。

  此次深圳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范畴,可享受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深圳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其在深圳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所谓已纳税额,为六项所得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六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通知》还明确了测算税额的方式,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根据《通知》,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每年度申报指南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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