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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叩问执法初心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叩问执法初心
2022年08月30日 10:40 新浪网 作者 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中工网评丨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叩问执法初心

  这几天,“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事火了。如果不是国务院督察组巡线查访,这起去年10月发生在陕西榆林一家个体小菜店的旧闻,是断然不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

  据央视报道,经营蔬菜店的夫妇共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检,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芹菜不合格。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检,剩余的5斤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收入共计20元。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故对其做出没收20元违法所得、罚款6.6万元的处罚。

  从形式上看,榆林市场监管部门做出这一行政处罚的要件是完备的,有检测报告、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还有法律依据,即《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形式上的完备并不代表实质上的合法。

  国务院督查组和舆论均认定,过罚不相当,即处罚违反行政比例原则,明显畸重。因为,与区区20元的“违法所得”相比较,6.6万元的罚款可谓“太狠”了。正如当事人所吐槽的:“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我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你说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几?”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食品安全法》第1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芹菜已售出的结果来看,并未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节和后果。而且,就违法事实而言,监管部门芹菜送检时间长达一个月,这与剩余芹菜被售出、进货票据丢失的违法结果之间,难道说就没有直接关联?

  不仅如此。从报道内容来看,罗某夫妇是因为丢失了票据而无法证实进货渠道的。根据常理,作为菜店经营者,他们在进货时不可能不查验芹菜,但仅凭肉眼和菜店的检测能力,又怎么可能知晓所采购芹菜的农药残留是否超标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之规定,这难道不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各地方各部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许多民生社会领域强化行政执法,密织监管网络,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严执法、强监管的语境下,过罚不当、以罚代管甚至以罚款创收的现象也不时出现,应加以警惕。一些行政监管违背常理人情,动辄大开“罚”戒、广开“罚”戒,毫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生计,毫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感受。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上述央视报道就说,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其中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严格规范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不是把市场主体清零;加强监管更不等于加大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永远不可能是目的,过罚不当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行政处罚中机械的法条主义,看似严格执法,貌似法不容情,实则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和原则,背弃了执法的初心和使命。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已经被责令改正了。然而,现实中还有哪些假严格执法之名的任性处罚呢?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审视深入剖析汲取教训,切实以人民为中心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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