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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成本”交通违法可以一拖了之?执法部门:害自己还影响家人生活

“小成本”交通违法可以一拖了之?执法部门:害自己还影响家人生活
2020年08月07日 16:30 新浪网 作者 上游新闻看点

  “我就是不处理,看你们能咋样?”日前,邹某因驾驶的车辆未年检并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被执法人员查获,面对处罚一拖再拖,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日前,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去年4月,邹某因驾驶的车辆未年检并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被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分别受到罚款1520元和500元的行政处罚。其后,邹某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却视而不见,认为自己不履行处罚决定不会影响车辆年检,并扬言称“我就是不处理,看你们能咋样?”

  邹某以“三不”态度(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消极面对行政处罚,企图一拖了之。鉴于此,所在地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对邹某发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邹某将被录入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仅要向社会公布,还要向相关部门、金融行业等通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邹某的征信将受到影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会受到限制。

  “面对‘小成本’违法,有些人会抱有侥幸心理,结果是害自己还影响家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旅游、度假、乘坐飞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在星级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购买高额保险、新建扩建或高档装修房屋以及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消费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文 张文敏/封面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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