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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获赔偿款被判敲诈勒索 秦皇岛中院重审宣判无罪

女企业家获赔偿款被判敲诈勒索 秦皇岛中院重审宣判无罪
2020年10月23日 12:13 新浪网 作者 上游新闻看点

  10月23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秦皇岛中院在刑事审判庭对原审被告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重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依法驳回海港区检察院抗诉,维持海港区法院原一审对被告人张艳的无罪判决。

  此前,上游新闻刊发的《河北女企业家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一审无罪二审改判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报道显示,河北女企业家张艳质疑招标造假被诉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无罪后,检方提起抗诉,秦皇岛中院二审认定其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秦皇岛中院报请复核该结果。9月4日,河北省高院向张艳送达刑事裁定书,省高院以张艳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10月23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对原审被告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重审公开宣判,判决张艳无罪。图片来源/秦皇岛中院

  一审无罪二审3年,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张艳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因报价过低未中标,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中标企业老板与她沟通时要求其撤销质疑,并同意支付包括前期欠款、业务费在内的120万元赔偿款。

  2018年4月16日,这笔赔偿款被中标企业老板描述为“敲诈勒索”,张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同年11月1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方提起刑事抗诉。

  今年4月,秦皇岛中院认定张艳敲诈勒索罪成立,但以案件系两个民营业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演变产生,具有一定特殊性,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9月4日,秦皇岛中院给张艳送达河北省高院复核的裁定书,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撤销秦皇岛中院(2019)冀03刑终19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10月15日,该案在秦皇岛中院再次开庭,张艳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说,张艳代表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是在公示期内的合法权利,而张某要求张艳撤回质疑,双方为此进行协商,则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艳在答应撤掉质疑过程中索要的120万元为敲诈行为不能成立,“这是张艳公司作为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又是特定招标项目结果公示文件所明确赋予的权利,至于其质疑是否被招标单位审核后确认成立或不成立,不影响其提质疑的合法性。”

▲秦皇岛中院裁定,对抗诉机关认为张艳的行为属于非法索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10月23日上午,秦皇岛中院作出的(2020)冀03刑终282号刑事裁定书载明:张艳基于公司利益,根据《帐篷采购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属于行使合法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张艳提出质疑并未公开且并不希望其他人尤其张某某知晓此事,因此不能认定其有以提质疑为由向张某某索财的故意。张某某在与张艳就撒回质疑事宜进行协商后,同意支付张艳120万元费用,且先行支付30万元,并就余款90万元出具了欠条。因此,张艳向张某某索要欠条载明的款项,因前述背景属事出有因。

  法院认为,虽然张艳在索要钱款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胁迫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张艳行为的本意是索要其自己认为应有的债权。该债权是否合理,双方确有争议,不能因此认定张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对于抗诉机关认为张艳的行为属于非法索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对于张艳及其辩护人主张张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抗诉机关就此提出的抗诉意见亦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海港区检察院抗诉,维持海港区法院原一审判决。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游新闻记者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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