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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这家养老机构为啥仍被判赔?

“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这家养老机构为啥仍被判赔?
2022年04月11日 09:21 新浪网 作者 上游新闻看点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前,协议中白纸黑字写着:“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然而,当老人真的在养老公寓摔伤后,这家养老公寓却还是被判赔。近日,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重庆江津法院审理的这起关于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2018年5月,孙某的儿子孙某乙与江津一家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将孙某送养至该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这份协议上还有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

  协议签订后,孙某入住公寓。次年的3月,孙某在公寓卧室内摔倒受伤。出事的时候是下午2点,一直到晚上10点半左右,孙某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

  后来,孙某将老年公寓公司告上了江津法院,索赔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法庭上,老年公寓公司表示,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孙某的损害民事责任不由其承担;他们与孙某系老年人服务合同关系,与健康权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形成的服务合同系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养老服务,老年公寓公司不仅应按照约定对孙某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休养人的相关事宜履行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而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该有面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孙某从摔伤,至其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工作人员虽然发现,但未及时将孙某送往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其家属,导致孙某未得到及时治疗。法院酌情确定,老年公寓公司承担30%的责任。

  老年公寓公司主张按协议免责,但老年公寓公司系未履行合同附属通知义务和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律师说法>

  什么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有哪些方面?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汪月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附随义务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等。

  在债权债务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说,无论在合同发展的哪个阶段,附随义务的理论法源都是诚实与信用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不再仅为实现缔约者的个人利益而单独存在,而是通过对缔约者的约束间接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从而保障有序公允的交易大环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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