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砚山县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并赔偿

砚山县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并赔偿
2019年07月19日 15:53 新浪网 作者 云南信息报

  原标题:砚山县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并赔偿

  近日,由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田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田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发现该案线索。

  据介绍,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2018年4月13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砚山县公安局联合对该2人所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封1桶不明液体、18个种类的肉类和肉制品。经鉴定,不明液体为甲醛(福尔马林),有6个种类的肉类和肉制品因有甲醛残留或无检验检疫证明和来源证明而检验结论不合格。经价格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总计136680.5元。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庭审过程中,该院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依法对上述二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予以指控,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处以刑罚,同时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令二被告,在云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且赔偿惩罚性赔偿金54060元。

  该案是砚山县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加强砚山县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 李玉华 张叶 来源:云南法制报)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