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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薛之谦被指“盗摄”:影方未声明的前提下不构成

律师谈薛之谦被指“盗摄”:影方未声明的前提下不构成
2024年02月17日 09:27 新浪网 作者 猛犸新闻

  大象新闻记者 赵丹 徐照朋

  

  2月16日,有关“盗摄”的话题引起广泛关注。起因是,2月15日,艺人薛之谦公开发文点评正在热映的电影《飞驰人生2》,由于该文中出现了几张有关电影画面的照片,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对此,大象新闻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大象新闻:薛之谦发三张正在热映的电影屏摄图片算盗摄么?

  付建:在影方没有声明的情况下,薛之谦的情况可能还不足以构成盗摄。电影在上映期间对外流出的物料影响一般是片段性、不连续性的,因为要维持电影的神秘感和观众对电影内容的期待。要构成盗摄,拍一两张图片是不够的,不足以构成对电影神秘性的破坏和对电影版权的侵害,对外放出连续性的电影片段摄像、破坏上映期间电影的神秘性才能构成盗摄。

  大象新闻:什么行为构成盗摄?

  付建:盗摄通常指的是未经授权,擅自拍摄并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具体来说,以下几种行为可能构成盗摄:

  1. 在电影院内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拍摄正在放映的电影;

  2. 将拍摄的电影片段上传至互联网,如社交媒体、视频网站等;

  3. 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未上映的电影作品,并将其传播给他人;

  4. 未经授权,擅自翻拍、改编他人的影视作品。

  此外,如果影院和电影版权方郑重声明不得在影院拍摄、对外发布任何有关电影的照片,则一两张照片也有可能构成盗摄。

  大象新闻:构成盗摄会如何处罚?

  付建:盗摄也就是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会面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象新闻:该事件给公众带来哪些提醒?

  付建:网友要具有版权意识,尊重电影作品知识产权,尽量不要在影院摄制影像,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发表正在热映的电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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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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