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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生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非法定继承人能继承?都说清楚了

“借精生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非法定继承人能继承?都说清楚了
2020年10月24日 17:17 新浪网 作者 新民周刊

  70年来,在市妇联的组织和带领下,上海市婚姻家庭发展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行动取得了较大成效。

  记者 | 应 琛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70周年,也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建立70周年。10月23日,市妇联、市法学会、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纪念《婚姻法》颁布70 周年暨《民法典》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研讨会”,多位法学专家就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以及一些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纠纷展开热烈讨论。

  案例一:当“借精生子”的夫妻离婚了

  2005年董女士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丈夫的精子基本无存活率,经夫妻共同决定,董女士通过借精生子的方式在2013年诞下了一对可爱的龙凤胎。

  

  然而当初所有美好的誓言终未能抵过现实生活的骨感,随着子女的出生、家庭日益增加的开支、双方老人的介入、两代人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男方长期在外工作的性质等综合因素,夫妻双方的矛盾也逐渐升级。

  2018年,丈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此,董女士深知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但希望能够争取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耗时一年,经过数次庭审与证据交换,通过本次案件审理,不仅女方争取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同时将男方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追回并依法分割。当收到判决后,董女士变得轻松了,双胞胎兄妹也再也不会分开了。

  专家解读——

  “借精生子”属于比较新颖的婚姻家庭类纠纷。

  案例中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系双方共同商议,采用人工方式生育双胞胎,所以,法律身份明确,双方系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父母,享有相应的亲权。

  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抚养环境和条件,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为指导,着重考虑双胞胎子女的特殊性,一事一议,没有过于教条主义地按平均原则安排直接抚养人,这是司法为民的最本真体现。

  

  本案中男方在离婚过程中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

  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从立法角度给出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相信对有这类非法企图的当事人会起到震慑作用,也会将妇女权益保护力度提高一个层级。

  案例二:非法定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了吗?

  顾某玲与丈夫李某由于关系不和,从1996年起就长期分居,李某在外居住,全无音讯,对患病在身的顾某玲不闻不问。由于两人未生育子女,独居期间,顾某玲的日常生活一直由侄子顾某照顾。2019年,顾某玲因病去世。侄子顾某为其养老送终,办理好丧事。

  

  顾某玲留下了2套老式售后公房,为处理遗产问题,侄子顾某千方百计,终于寻找到李某。感念侄子对妻子的长期照顾,李某与顾某在咨询律师后,共同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同意将其中部分遗产分配给顾某。

  然而在双方为变更房产登记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李某反悔了,导致诉讼中双方反目。李某借口自己年事已高,对原分配协议不予认可。

  最后经法院判决,直接认可双方的遗产分配协议有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赡养义务的侄子顾某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

  本案例涉及到侄子的继承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侄子虽非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我国现有继承法规定,其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主要是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到侄子、外甥。这样的立法调整,一方面是避免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是鼓励侄子、外甥来出面承担赡养扶助义务。

  案例三:闪婚闪孕闪离后,还遭遇夺子

  2018年1月,小红(化名)和小明(化名)在玩网络游戏时相识,双方在网络游戏中相谈甚欢,并相约见面,开始约会。

  2018年4月,小红发现意外怀上了孩子,基于意外怀孕的情况,两人在2018年5月登记结婚, 6月举办了婚礼。

  看似情投意合的两人,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问题百出。

  

  由于是闪婚,两人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也并不真正了解对方。婚后不久,小红发现小明脾气非常暴躁,心情不好时还会对怀孕的小红实施家暴,甚至还言语威胁小红及胎儿的生命安全。

  没有感情维系的婚姻是十分脆弱的,2018年9月,双方终因性格不合以及没有感情基础而分居。

  分居后,小明对怀孕的小红依旧不闻不问,小红只能独自承受怀孕期间的种种艰难。

  2019年1月,儿子小凯出生了,谁料孩子出生后的第20天,小明就带着家人冲到月子中心,抢走了孩子,并且拒绝小红探视。还没来得及享受初为人母的喜悦,小红再一次遭受了严重的打击。

  

  短短的一年,经历了怀孕、结婚、分居、产子,最后被夺子,整个过程对小红来说就像晴天霹雳,导致小红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无奈之下,小红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本案的诉讼过程耗时近一年,男女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针锋相对。通过各方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考虑到小红有严重抑郁症,而且孩子一直由小明及其父母在抚养的实际情况,最终调解孩子的抚养权归小明所有,小红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并且每周可探视儿子。

  对于小红来讲,一时冲动所付出的代价太过惨痛。

  专家解读——

  法院在处理争夺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主要是察看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包括生活和学习等各方面更为有利。

  本案提到女方患有严重抑郁症,客观上对孩子的抚养能力稍有欠缺。法院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男方来直接抚养孩子,这是一种最佳选择。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女方也应承担一部分抚养费,并通过定期探视尽到母亲的职责,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明确写入第1084条的规定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育不只是两个人的儿戏,需要我们以更为审慎的态度对待和处理,同时也不应以未成年人为砝码。需要补充指出的是,本案中男方抢夺未成年人的行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理应给予否定评价,需要给予批评与教育。

  

  事实上,70年来,在市妇联的组织和带领下,上海市婚姻家庭发展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行动取得了较大成效:

  

  落实凡涉及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事先听取妇联意见的制度和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机制;

  组建上海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

  成立上海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形成集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人民调解“四位一体”的维权受理处置体系;

  推出“白玉兰开心家园”项目,提高妇联心理服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创新设立“上海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中院调解工作室”;

  联手十家单位共同建立上海反家暴工作社区协同机制;

  分别与市高院、市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

  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推行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的“三员”机制等,形成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合力。

  《民法典》颁布以来,上海市妇联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与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主办“以案述‘典’,守护TA权利”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行动。与上海市法学会、文汇报社共同主办“‘她权益’70年变革:从《婚姻法》到《民法典》讲堂,聚焦法典的进步、社会的前进和人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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