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两年只见过一面,男子却“为爱转账”60多万元,甚至不惜向平台借贷,最终两人分手,这些钱是赠与还是借款?不久前,汕头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判决。
男子多次“为爱打款”
2020年,阿明在网上认识了阿玲,经过一段时间聊天往来后,两人于2021年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
网恋期间,为表达关心和爱意,阿明经常给阿玲发“520”“1314”等数额的红包或转账,还有一些其他款项,明确表示是赠与阿玲。
“谈恋爱两年,只见过一面,我就给她转了60多万元。”阿明没想到,阿玲要的不仅这些。
还没确定恋爱关系的时候,阿玲常以朋友急用钱、交水电费、同事结婚发红包等理由向阿明借款。后来更是变本加厉,不断以偿还亲戚朋友或贷款平台借款、支付房租、生病检查治疗、给家里长辈寄钱、母亲做肿瘤切除手术、交奶奶去世丧礼钱、准备嫁妆购买首饰等理由,要求阿明打钱,有时甚至是一天中以不同理由多次索要钱财。
一旦阿明表示自己没钱了,阿玲就用分手作威胁,要求阿明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向贷款平台贷款、刷信用卡、向老板预支工资,无论如何得凑钱给她。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员,一个月工资就1万出头,实在无法承受。”阿明表示,两人于2023年2月决定分手,他想让阿玲还钱,阿玲却表示要等她工作了再慢慢还。
无奈之下,阿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阿玲返还阿明借款本金97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4月,阿明上诉至汕头中院。
赠与还是借款?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两人之间的往来转账性质展开辩论。
阿明诉称,其总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阿玲转账327笔,金额超61万元,扣除特殊含义金额或在微信聊天记录有表示系赠与的转账款项后,剩余106笔转账合计420914元都是借款。
但阿玲坚称,二人是情侣,往来转账多属于赠与及日常花费,只有约7万元是借款,其余均不应按借贷关系予以认定。通过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阿明给她的转账多是借贷来的款项,甚至部分是向平台借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将自有资金借与借款方,此时民间借贷合同才为有效合同,而阿明非以自有资金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她不需要向阿明支付借款部分的利息。
汕头中院经审理查明,阿明主张其向阿玲转账的钱款中部分款项的性质系借款,阿玲也承认有部分案涉转账款项属于借款,故可确认双方确有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归还超40万元
到底哪些转账属于借款?借款金额又是多少?
根据阿明的举证,案涉转账款项除开他已主动承认系赠与部分外,剩余款项都是在阿玲主动提到用钱需求后才进行转账,且大部分是他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因经不住阿玲的强求,向亲朋好友或平台借贷才凑齐的,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赠与这些款项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官认为,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并无赠与的责任或义务,不能仅凭恋爱关系便推定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为赠与而排除借贷事实。针对恋爱双方之间往来款项性质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曾确认款项性质以及恋爱关系程度、经济能力、消费水平、金额大小、金额含义等事实和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法官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双方仅存在所谓网络恋爱关系,现实见面接触次数寥寥,也不因有共同生活而存在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共同生活费用的情形。两人收入、经济能力又都一般,阿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向阿玲转账数十万元,已经远超他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仅凭双方存在所谓网络恋爱关系,并不足以推定这些款项的性质系赠与。故阿明主张其没有赠与意思表示的106笔转账共420914元应认定为借款。
就阿玲提出的阿明转账款项涉贷款转借、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二审法官表示,借贷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借款本金返还的认定处理,也不影响债权人自债权主张无法实现后,请求逾期付款损失的认定处理。
最终,汕头中院依据阿明仅上诉请求阿玲归还其本金419914元,依法判决阿玲返还阿明借款本金419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广大恋爱中的男女,仅靠金钱和物质并不能维系真正的感情,情感的长久维系需要双方互相尊重、理解和忠诚。网络恋爱更需理性审慎,以成熟理智的态度对待感情,方能觅得真正的幸福。
南方+记者 杨立轩
通讯员 邱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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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